图文|桂颖琦 江涌涛
2022年1月8日上午,知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做客湖南大学2022年首期“岳麓法学名家讲坛”,在法学院模拟法庭开讲“《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原理与制度安排”。讲座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教授主持,法学院师生踊跃参加了本次讲座。
张新宝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网络信息法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入选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曾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钱端升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
(张新宝教授开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广受关注。在讲座中,张新宝教授从基本原理和制度安排两方面展开了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探讨。
上篇“基本原理”分为核心概念、个人信息权益、领域法及其法学几个部分。在核心概念部分,张新宝教授首先从数字、数据、信息几个概念引出了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的概念,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都有对个人信息的界定,而学理上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存在识别说与关联说两种观点。之后他介绍了个人信息的三种分类,即分为原生态个人信息、去标识化个人信息和匿名化个人信息。他指出,在人类进入信息化社会后,数据已经成为一些以信息处理为主的企业的主要财产,数据财产的重要性要求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在个人信息权益部分,他介绍了关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与理论,专门指出该概念是若干法律保护权益的集合。在领域法及其法学部分,他认为民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是部门法与领域法的关系。
下篇“制度安排”分为指导思想与立法目的、治理思路与基本原则、告知与同意机制、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义务等部分。他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治理思路是将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分类分级,表现为“抓大带小”和“引导与制裁相结合”,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治理思路相辅相成,主要包括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等一般原则,以及目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质量原则和责任原则等。
他重点介绍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告知与同意机制,这规定了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取得个人同意和告知有关事项的情形以及例外情形。《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有针对人脸识别和自动化决策中个人信息处理的两项特别规定。对于自动化决策中个人信息的处理,法律要求处理者必须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对于人脸识别,法律要求此类个人信息的处理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且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张教授指出,我国这两项规定走在世界前列,对欧盟和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后续部分,张新宝教授特别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有关大型平台企业特别义务条款,这一条款采纳了张教授的立法建议,因此也被学界称为“新宝条款”。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该条款规定了大型平台企业应该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情况、制定平台规则、对违法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等方面的义务,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最后,张新宝教授以“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我们可以期待什么”作为总结,希望我们更密切关注信息时代法律问题,更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
(讲座现场)
在交流环节,张新宝教授与同学们就个人和有关部门、组织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要注意的问题、数据权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张教授指出,个人在遭到个人信息侵权后,可以通过投诉、起诉等方式寻求救济,而在发生多人侵权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教授深入浅出的讲授让听众受益匪浅,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