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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博士创新论坛”|王中老师开讲“鉴定意见审查中的法官决策趋利性”

时间:2021-12-24 浏览量:

图 | 陈悦

文 | 钟雅琪


2021年12月23日晚,“2021博士创新论坛”于湖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本次活动由我校研究生工作部主办,法学院承办。湖南大学法学院王中老师作了主题为“鉴定意见审查中的法官决策趋利性”的精彩演讲,博士生吴俊廷、易凡作为嘉宾出席。



首先,王中老师指出实证研究的七个步骤亦即此次演讲的主要内容:问题的提出、理论基础、研究假设、研究方案、实证分析、实证结果阐释和启示建议。

王中老师表示,在鉴定意见审查能力缺乏且司法责任制尚存瑕疵的情况下,法官在鉴定意见审查过程中所作出的相关决策可能存在风险,进而可能导致其个人利益受损。而基于其所具有的趋利本性,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可能出于维护个人利益至目的,对与其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非规范性因素进行考量。

我们在发现并提出一个问题之后,需要有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去进行学术研究。王中老师以经济学上的“理性经济人”为例,说明法官在做决策时同样会权衡利弊。具体来说,基于“经济人”所具有的利己性,法官同样可被视为在个案审理中寻求中付出最小化以及预期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并且,如果即行程序规则及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管理规则与其作为“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之本性相冲突,则存在违背规则要求来维护自身利益并最终导致规则异化甚至失灵的可能。



在研究假设部分,王中老师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趋利性和法官重新鉴定申请审核决策的趋利性两部分展开。首先,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存在一定概率使得新的鉴定意见与在先鉴定意见不一致,从而使得重新鉴定申请人扭转在先鉴定意见于己不利之形势。但对于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而言,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即意味着诉讼成本的进一步提高。此时提出的研究假设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当事人必然需要重新对鉴定成本与预期收益之间作出权衡,预期利益越大,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意愿当然越高。

其次,对于法官而言,重新鉴定具有解决当事人关于鉴定意见争议的积极功能。但启动重新鉴定可能导致前后两份鉴定意见相互矛盾,在法官没有能力对两份相互矛盾的进行有效甄选的情况下,审判过程中存在两份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本身即可成为当事人上诉,甚至是上访的理由。此时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当事人诉争利益越大,法官启动重新鉴定决策的潜在风险越大,如若法官的重新鉴定审查决策确实存在趋利性,基于收益与风险的权衡,则当事人诉争利益越大,法官选择启动重新鉴定的概率越小。

接着,王中老师从变量选取、样本与数据(样本、样本数据来源、抽样方案)、模型选择三个部分论述研究方案,从变量描述性分析(分类变量、连续变量)、logistic回归分析两方面进行实证分析论述并对实证结果进行阐释。以上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鉴定意见审核中的法官决策风险主要源自于认知能力的缺乏。因此,对于鉴定意见审查风险的控制,应首先强调对于法官认知能力的提升。与此同时,由于当前司法责任制等法官管理制度所存在的瑕疵与缺陷可能会进一步提升决策风险,对于法官所面临决策风险的降低,还需着眼于对于当前责任模式与考核标准的完善。



在交流环节,大家踊跃参与。吴俊廷首先提出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两者的判断问题,接着强调提出问题对于一个学者的重要性,他还表示要针对提出的问题选择工具,且对工具的选择不能有主观上的偏见;计量法学的易凡提出两个问题并得到王中老师的精彩解答;针对到场同学提出的“数据不能支撑假设时是否无用”的问题,王中老师表示,当数据无法正面支撑假设时,可以从反面对假设进行解释,如果无法解释,就说明自身的数据出了问题;紧接着,王中老师表示对于数据处理软件的使用应该基于对研究方法的理解和选择,而操作问题反而是比较好解决的。



本次创新论坛使得大家对实证研究进行了初步的了解,到场同学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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