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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博士创新论坛”第28期邀请李勤通老师开讲“作为法律思维核心的法条思维”

时间:2019-12-15 浏览量:


2019年12月13日晚,第28期“湖南大学博士创新论坛”在湖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顺利举办,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勤通作了主题为“作为法律思维核心的法条思维”的精彩演讲,部分法学院师生及校外人士参与论坛,论坛由法学院助理教授汪全军主持。



李勤通,法学博士,现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史、中外司法制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等。主持国家、省部级课题四项,参与著作与教材的写作,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其中CSSCI刊物论文十余篇。

李勤通老师首先详细介绍了郑成良、季卫东及孙笑侠三位学者对法律思维的定义,并指出法律思维是通过法律、适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专门方式,法律思维的获得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其核心是法条思维。法条思维具有五种基本特征。首先,法条思维是一种主权思维,法条由主权者直接制定或者授权制定,宪法法条是一种社会契约的外在形式,普通法条则是主权者的日常出场。第二,法条思维是一种控权思维,法条是权利与权力互动的前提,是权力来源正当性与权力制约的基础。第三,法条思维是一种实证思维,法条是人类自我治理的经验总结,是社会价值观妥协的载体,法条外的价值观念主要具有参考性。第四,法条思维是一种形式思维,法条由专门的概念、规则、原则构成,是对一般社会生活的抽象,事实契合于法条是产生法律意义的基础。最后,法条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法条是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也是法律人提出法律主张和实现职业互动的基础。

接着,李勤通老师指出法律体系本身具有整体性,法条蕴含着解决问题的思路,因此应当以法律体系的自足性假设为前提,通过运用法律技术解决具体问题。法条是权利和义务、权力以及司法裁判的基础。因此,法律人在提出法律主张时,应当以法条为依据。最后,法条内含社会基本价值与共识,具有决断性和民主权威性,能够有效解决多元社会的价值冲突。但是,法条思维本身也存在局限,首先,法条的形式结构不完美,法条含义具有模糊性、多意性,法条可能存在法律漏洞,法条之间也会存在冲突。其次,法条与社会的正义期待之间的矛盾会使法条的实质价值受到质疑。最后,法条对适用者的依附性,会导致其内涵随适用者的改变而改变。克服法条思维的局限,需要完善法条本身,及时立、改、废,完善法律冲突解决规则,以法律的德性承载法律的道德性。法律适用的内部完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如通过司法实践明确法条内涵、实现法律技术的法律化。最后,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向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倾斜也是克服法条思维局限的一种方式。



在交流环节,大家积极提问,李勤通老师与汪全军老师对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回答。本次创新论坛丰富了大家的视野,提供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法条思维方法,大家纷纷表示获益良多。本次创新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作者 张芳芳

摄影 马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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