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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在职硕士复试通知

时间:2013-07-25 浏览量:

关于2012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湖南大学相关文件,现就湖南大学2012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复试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试分数线

报考在职法律硕士要求:全国联考总分不低于155分,英语不低于30分。

报考在职公共管理硕士要求:全国联考总分不低于135分,英语不低于30分。

二、复试

(一)资格审查和复试费

资格审查在复试时进行,法学院负责资格审查,研究生院复查。

1、具体安排:

专业

资格审查

复试

地点

在职

法律硕士

1月12日下午

14:00-14:30

1月12日下午

14:30-18:30

资格审查:法学楼模拟法庭

复试:详见楼内公告

在职公共管理硕士

1月12日上午

8:00­-8:30

1月12日上午

8:30­-12:30

资格审查:法学楼模拟法庭

复试:详见楼内公告

注意事项:请各位考生务必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并签到,迟到或未签到者不予复试。

2、复试费:80元/人

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必须出示以下材料(复印件和打印件统一用A4纸):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本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考生是专科起点获本科毕业证或者专升本,考生还须提交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考生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历查询栏目(http://www.chsi.com.cn/xlcx/)申请注册备案表)。

(4)《2012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考生自行下载打印,照片处和单位意见处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经资格审查合格者才能进入复试阶段。

特别注意:资格审查表》上除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之外,报考法律硕士的政法系统考生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报考公共管理硕士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还须由省级人事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重点提示: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考生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必须对其报考前所获得的本科学历进行认证,未完成或未通过学历认证的考生不予录取。

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考生是专科起点获本科毕业证或者专升本,考生还须提交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根据以下要求对专科学历进行认证。

为保障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请各位考生在2013年1月12日前,根据以下要求及程序完成学历认证工作。

网上认证:

考生登http://www.chsi.com.cn/xlcx/点击“申请在线验证报告”按照步骤操作会申请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考生申请到“备案表”或“报告”后,须核对“备案表”或“报告”上所有信息与本次报考时所填报的相应信息是否完全一致,如一致,则说明你已经完成了本次学历认证的全过程,请妥善保管“备案表”或“报告”,不需要提交,也不需要和我们联系。“备案表”或“报告”终生具有法律效力。如无法获得“备案表”或“报告”,请根据下面的提示进行人工验证。如所获得的“备案表”或“报告”与本次报考时所填报的相应信息存在不一致,请立即联系:0731-88822082,侯老师。

人工验证:

无法通过网上认证的考生,特别是警校和军校本科毕业的考生,须进行人工认证。请先致电以下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认证代理机构,问清楚需要提交哪些需要认证的资料,再前往办理。人工认证耗时较长,请各位考生抓紧时间。

(A)湖南省高等教育研究所

联系地址:长沙市蔡锷北路教育街11号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省农业厅老院对面)。邮政编码:410005;联系人:傅老师;联系电话:0731-84402928;传真:0731-84402984 。

(B)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37号。邮政编码:410007;联 系 人:周老师、汪老师;联系电话:0731-82816663;传真:0731-85523818。

我校现已完成对考生报考前学历的初查,对学历认证出现问题的考生,我院将通过电话直接联系。

(二)复试内容

复试包括专业综合面试和政治理论考试,复试满分为100分。专业综合面试考察考生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专业知识、个人兴趣、实践能力、管理经验和学习研究计划等。政治理论考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主要考察考生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的掌握与理解情况,以及当前的热点政治经济问题。

三、录取

复试成绩在60分以下的考生不予录取。未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不予录取。

复试成绩作为参考,根据全国联考初试成绩总分排序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四、未尽事宜以我校研究生院公布的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湖南大学法学院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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