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通过2020年10月修订
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体系实施办法》(研字[2014]7号)、《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字[2014]16号)和《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为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一、奖励标准及名额
每位研究生都可获得奖学金。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具体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1万元/人·年,二等学业奖学金0.5万元/人·年,三等学业奖学金0.3万元/人·年。各等级奖学金名额由学校下达。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并按时缴纳学费,人事档案在学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但政保学生除外。
三、评审规则
1.“985”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为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在一等奖学金有余额的情况下,推免生优先,推免生依复试总成绩从高至低确定获得者名单;如果推免复试总成绩相同,则推免复试外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如果推免复试外语成绩相同,则英语六级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原则上,推免生不低于二等奖学金。
2. 关于各专业各等级奖学金名额,在学校下达的指标内,在按照比例确定名额的基础上,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年度推免情况进行适当微调。
3.第2项之外的其他研究生的奖学金等级,以专业为单位,以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为依据,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若入学考试成绩相同,按初试成绩高者优先;如果入学考试成绩相同,初试成绩也相同,则外语成绩高者优先。
4.调剂类的学生(包括院内各类别之间的调剂及校外至我校的调剂)奖学金等级为“三”,但985学校调剂至我院的除外。
5.入学前以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每篇加10分;以第一作者在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每篇加5分;加分计入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中进行总分排序。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在原分值基础上计算15%的分值。
四、评审程序
1.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奖学金名单。
2.在学院网站公示奖学金名单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学业奖学金名单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办,由其汇总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定。
4.学校评审小组待评审完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的学业奖学金名单。
五、管理与监督
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存在争议问题,由评审委员会裁定。学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六、附则
本细则适用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审,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