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实习教学经费管理,确保实习教学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习教学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教学经费是指由学校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科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实习教学、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项目的经费。实习教学经费属实习教学专项经费,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实习教学经费的审批由各教学单位依据教学计划,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审核,经学院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第三条 各学院应于每年末按照教学计划编制当年实习教学经费决算和次年实习教学经费预算,实习经费预算由各学院根据年度实习教学的性质、人数、时间、地点及相关标准等内容制定,以《湖南大学×××学院×××年度实习教学计划》和《湖南大学×××学院×××年度实习教学经费预算报告》的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汇总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教务处将根据学校财务预算安排并结合各学院所报预决算情况下拨年度实习教学经费。
第四条 下拨到各学院的学生实习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各学院须按以下额度标准总额控制,校内实习的经费使用额度按每个学生一周不超过50元;不需在外住宿的长沙市内实习的经费使用额度每个学生一周不超过80元;离校在湖南省内实习的经费使用额度每个学生一周不超过300元;在湖南省外实习的经费使用额度每个学生一周不超过400元;毕业设计(论文)费用不超过300元。外出集中实践实习时间计算以集中往返车票时间为准,其他实习的时间计算以教学计划规定为准。
第五条 学院应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校外实习教学经费,确保每届本科生在四年内至少有一次校外的统一组织实习。学院可根据学校下拨经费总额, 按照实际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第四条)确定各实习项目的具体经费额度,限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收回。
第六条 实习教学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实习教学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和保险费,接纳实习教学单位的实习教学管理费、参观费、聘请实习教学单位技术人员指导费及培训课时酬金,实习教学资料费、耗材费等。
实习教学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及标准如下:
1、差旅费:指实习教学指导教师、学生往返学校与实习地点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和实习期间车船租用等费用。
实习期间教学指导教师的差旅费报销按《湖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另外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给予实习补助费。
实习学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往返路费:火车硬座,轮船最低舱位,长途汽车硬座,市内公共汽车。
住宿费:原则上不得住招待所,应尽可能由实习单位协助解决住宿;若非住招待所不可的,其费用标准应控制在30元/人.天以下。
2、实习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实习单位教学管理费:指接纳实习教学单位规定的管理费、出入实习地点证件费等。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标准执行。
参观费:指接纳实习单位安排的观摩教学费用、门票等。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标准执行。
指导费及授课酬金:指聘请接纳实习教学单位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习及授课费等,标准控制在每人次200元。
3、实习教学中发生的费用
实习教学资料费:指实习教学期间教学材料印刷费、复印费等。按照实习教学预算执行。
耗材费:指实习教学期间的材料消耗费。按照实习教学预算执行。
第七条 统一组织实习的经费由各学院带队教师统一借款,借款时须附上《学院实习计划书》,统一使用,统一报账。实习结束后,学院须填报《湖南大学本科实习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学生应按要求完成相关票据的整理,由实习教师凭合法有效票据一次性报销本次实习的所有费用,前期联系本次实习基地的教师差旅费可一并报销。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应到税务部门窗口补开相关票据,并将原始票据做附件一并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分散实习学生经费的报销可以以班为单位凭车船票报销往返交通费(市内实习的,可凭市内交通费发票报销);也可以可直接下拨到学生个人账户。分散实习经费直接下拨到学生个人账户的,学院的教学秘书或负责实习的教师应在实习经费使用额度标准内,根据实习时间和实习人数,按财务相关规定网上申报造册后,由学生本人、负责实习的教师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院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在实习总经费中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控制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的20%学院可留存作为公用部分的开支,其余部分可由学院按规定网上申报造册审核后下拨到学生个人账户。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的公用部分、校内进行的实习和课程设计等费用由学院统筹,用于实习教学各环节,其开支范围为市内交通费、资料费、材料费、打印复印费。
第十条 凡实习不及格或因学生个人特殊情况无法按教学执行计划实习的学生,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批后可以重修实习,全部实习费用由学生本人担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大学本科实习完成情况报账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