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昱茜在CLSCI、CSSCI来源期刊《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5期发表论文《论社会救助法中的“救助服务”》。
文章认为,《社会救助法》第二条明确将公民依法获得救助服务列为社会救助制度应予以保障的内容。该条所规定的公民享有获得与社会救助相关的“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既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在社会救助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具象化,也是第十四条第4款所规定的让公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国家任务在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层面的法律实现形态。从国家责任履行的角度审视,国家提供救助服务虽可采取多种给付形式,但须以实质给付为基准,并遵循个性化给付的要求。从公民权利实现的角度考察,公民获得救助服务的典型途径分为两类。需求确认类救助服务以咨询告知服务为重心,内容包括澄清公民法律地位、确认公民权利义务、提示相关规范基准和提供可行性建议等。需求填补类救助服务可具体化为生活维护类服务和指导支持类服务。市场化契约工具的引入,虽然有助于国家提供更贴合个性化需求的实质给付,但并未转移国家在社会救助中的兜底保障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