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大学法学院罗英副教授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4年第2期全文转载
【题目】个人信息在国家机关之间传输的类型化治理
【作者】罗 英 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信息传输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国家机关之间通过数据共享技术传输个人信息,在我国数字政府建设中渐成常态。基于传输主体的组织形态、传输发起的缘由等不同因素,个人信息在国家机关之间的传输行为呈现一体化和点状式两种实践形态。前者是基于公共数据共享平台而展开的规模化传输,后者则是国家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过程中,因职权互动或依职权主动而展开的个案式传输。从本质上而言,以上两类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双元性事实行为。为了应对“一体化形态”的叠加风险与“点状式形态”的特殊风险,宜基于类型化视角对国家机关间个人信息传输行为进行适法性调适,以法律保留原则对传输行为区分不同的规范强度,根据程序正当原则对传输行为形成梯度性约束,并按照均衡性原则对传输行为进行差异化调控。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传输;法律保留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均衡性原则
【来源】《法学》2023年第9期
2.湖南大学法学院姚诗教授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
【标题】刑法教义学的自主研究:一个聚焦“理论创新”的探讨
【作者】姚诗,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现阶段刑法教义学的自主研究应聚焦理论创新。理论创新是以本土经验为基础,形成特有的概念、规则、原则的研究活动。根据经验素材的不同,理论创新存在规范路径和判决路径之分,应改变“重规范、轻判决”的现状,以后者作为理论创新的主要来源。由于我国刑事判决欠缺说理,那种从个案或者系列个案中提炼刑法理论的做法并不合适;针对大样本判决的实证研究,包括实践纠偏型、机制阐释型、理论检验型、理论启发型等四种模式,也未能实现由判决到理论的跃迁。受实证研究的启发,应当提倡一种基于判决的理论创新模式,即针对一定数量的样本判决,以现有的刑法理论搭建分析框架,发现隐藏在判决中的特有规律,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构建、评价与修正,以此推进我国刑法教义学的自主研究。
【关 键 词】刑法教义学;自主研究;理论创新;规范路径;判决路径
【原文出处】《中国刑事法杂志》(京),2023.5.40~54
转自 | 湘江法学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