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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 | 我院袁坦中老师新著《叙述的定罪论》出版

时间:2023-12-08 浏览量:

我们说明自然,我们理解精神。

—— 威廉·狄尔泰

定罪论不是冷冰冰的理论,而是一场带着温情与思想的叙述者对谈。在定罪这个融合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审判者,既严肃理性又充满人情的盛大活动中,被告人不是一个人,也没有完全站在公权利行使者的对面,他和公诉人、审判者一道,一同去发现犯罪事实,让犯罪事实仿若叙述故事般自然、顺畅、清晰地吐露出来,彼此安然。定罪论就是为了完成这样的使命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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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的定罪论》是一本关于如何认定犯罪、适用刑法的小册子。作者边反驳边立论,以带有强烈哲学意味的深邃思考、生活化的形象表述将刑法定罪的要素、顺序、要求娓娓道来,对三段论、等置论等定罪推演逻辑进行批判性吸收和改善,提出了“叙述的定罪论”这一命题。叙述的犯罪事实观、叙述的定罪证据观、阐述的司法罪状论、叙述的正当程序观以此为题徐徐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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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的亲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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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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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叙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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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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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的定罪论和三段论、等置论有什么不同?

作者新观点

在当代司法制度下,本书倡导的犯罪事实叙述是四位一体的,和作为通说的自在论的犯罪事实观相比,有以下不同:

第一,在犯罪事实与叙述的关系方面,主张犯罪事实就存在于叙述之中;

第二,在犯罪事实和司法罪状的关系方面,主张犯罪事实是法律事实,司法罪状已经内在于犯罪事实之中;

第三,在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关系方面,主张犯罪事实是证据事实,证据属于犯罪事实的内在组成部分;

第四,在犯罪事实和正当程序的关系方面,主张犯罪事实是主体间事实,正当程序保障下的被告人承认决定着公诉方所讲的事实是否属于“我们”的事实。

以上并非独自存在,而是诉讼主体、证据、罪状和犯罪事实四要素共存于叙述之中,一体相关,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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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袁坦中,1972年生,湖南宁乡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兼职律师,著有《刑事扣押研究》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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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内容摘录

什么是过去?什么是现在?

“我们叙述过去,尽管过去发生的事情只能以观念形态继续存在,而不存在于现实的时空之中,就此而言过去的事情和现在的事情有区别。但这里的过去,不能理解为与现在、未来绝缘的封闭空间,而是流传到现在,和现在、未来相互作用的过去,是作为历史的过去。同样,如果我们叙述现在,所谓现在的时间,也不是一个孤立的时点,而是过去与未来相互碰撞的‘瞬间’,是作为历史的现在。”

什么是行为?什么是事实?

“你在做什么事情?这话说得通。你在做什么事实?这话却说不通。我说的都是事实,这话讲得通。我做的都是事实,这话却讲不通。做出来的行动,说出来的事实,这就是两者的基本区别,一个行动如果没有进入叙述之中,就不能转化为事实。”

何为犯罪行为?何为犯罪事实?

“人们经常把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当作同义词,然而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是有区别的。行为在特定时空中进行,而事实不在时空之中,事实在观念之中。”

“犯罪行为是个生命有机体,它和犯罪事实没有所谓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人们事后谈论它,叙述它,它就生长为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就是在叙述中存在的犯罪行为。”

“就同一性而言,犯罪事实和过去行为是同一的,过去行为继续存在于其中;就差异性而言,犯罪事实是从叙述者处境中回顾的过去行为,和正在发生的与叙述者处境无关的行为是不同的,处境不同,叙述出来的犯罪事实自然有所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割裂了和叙述者处境的联系,犯罪事实就不存在了,就像18岁的我依托着20岁的我继续存在一样,如果没有进入20岁的我之中,那么18岁的我也就不存在了。”

犯罪行为何以成为犯罪事实?

“爱总是对某物的爱,恨总是对某物的恨,没有某物,也就没有爱恨本身。”

“就犯罪行为叙述而言,一方面,犯罪行为作为物理事件已经一去不复返,无法作为对象供人们反映,作为意义现象,如果离开了叙述,那么它就无法和后来的及其他事物联系起来,没有产生影响,从而不可能成为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叙述总是对犯罪行为的叙述,离开了犯罪行为,叙述就在空转。因此,叙述犯罪行为是一个原初的整体,其中的叙述和犯罪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叙述是对犯罪行为的叙述,犯罪行为是叙述中的犯罪行为。”

“定罪论的探讨对象是犯罪事实,不是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

什么是叙述的犯罪事实?

“我们探讨的起点是叙述犯罪事实,它是一个原始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反思的时候,犯罪事实从一个角度来说是证据事实,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是法律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实际上犯罪事实是由一个传来事实加上一个法律事实组成,这里没有两个事实,只有一个事实。就如同一张纸,我们说它既有正面又有反面,但是不能说存在只有正面的纸,或者存在只有反面的纸,或者说只有正面的纸加上只有反面的纸合起来就成为一张完整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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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刑法学底层的思考方式构成了刑法学范式,他塑造着刑法学的基本面貌。平时各种具体的体系或者观念,不管怎样“桀骜不驯”,其实都在同一个范式内活动,就像孙悟空跳不出如来神掌一样。法学大师考夫曼在《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第二章提出,法律的现实化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或者三个阶层,第一阶段是作为法律理念的法律原则;第二阶段是作为法律规范的制定法;第三阶段是作为具体法的法律判决。划分了三个阶段(阶层)之后,考夫曼集中探讨具体的法,即法律判决是怎样形成的,他认为是以类推的方式在法律规范与现实生活进行互动的过程中形成的。考夫曼的问题与回答意味着刑法学的范式转型,也构成了本书思考的起点。

但是考夫曼的转型只是初步的,就他关于事实与规范的关系,关于法律适用的方式,很多方面跟概念法学藕断丝连;他的新展开也有空想和错漏粗疏,需要在批判中完善。通过对他的范式进行批判地吸收而推陈出新,这也是本书的主旨所在。本书将刑法实现的最后一个阶段称为三阶刑法;认为三阶刑法是二阶刑法(刑法规范或者书面刑法)的适用或者实现。换句话说,三阶刑法其实就是对二阶刑法的解释;就过程而言,三阶刑法其实就是刑事诉讼法,其中既有形成判决的程序,又有依程序作出的判决,但考夫曼无视了三阶刑法的程序侧面,认为只有作为结论的部分才是三阶刑法;就方式而言,三阶刑法解释二阶刑法的方式是叙述,而不是考夫曼主张的类推。在公诉案件定罪论的范围内,叙述的三阶刑法可以表述为这样一个命题: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违反刑法罪状之事,当其是以证据为依据,以司法罪状为原型,而得到被告人在辩证的诉讼程序中的有效承认时,法院即应确认为犯罪事实。

我国的刑事法学范式,大体上属于一种接近概念法学的前考夫曼范式,把刑法(书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作主法和助法,彼此外在,就像张飞和岳飞那样,而不是作为生命有机体的刑法的不同发展阶段。现行刑事法学范式认为刑法适用的过程是三段论,作为大前提的是犯罪构成(有构成要件论和阶层论的争议),由刑法学探讨;作为小前提的是外在于构成要件的裸的案件事实,由刑事诉讼法探讨,没有证据、没有法律规定、没有人加以认识,这样的案件事实也自在存在;定罪正确与否,取决于判决书的事实认定是否反映了自在的案件事实,解释犯罪构成是否反映了纸面刑法的本来意思,而不取决于正当程序。

这种前考夫曼范式,对于人们感到困惑的一些问题组成的群落,至少在形式上给了一个体系化的回答,为进一步的探讨提供了出发点。但是这个范式与其说澄清了困惑,不如说带来了更多的困惑,如果刑法是以三段论的方式适用的,那荀子的“有法者以法举,无法者以类行”是错的吗,没有引入三段论的法域不会判案吗?事实和法律是彼此外在的吗?如果彼此外在,没学过法律的人怎么知道武松打虎在今天是一件犯罪的事?如果没有证据也有犯罪,那是不是要开发出一套无证据定罪的审判体系来?如果不需要取得正当程序中被告人的承认,法官或者其他有权人员认为被告人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那还有法律吗?诸如此类。每一个没有完全麻木的心灵,自然会涌现出这样的困惑。

不要压制这样的困惑,不要害怕不合群,诚实面对,让他们呈现出来吧!尽管让他们如其所是呈现出来不仅取决于意愿,更取决于我们的理解能力!在这方面,热爱真理之士,孜孜以求,不倦探索,提出了很多的新观点,看一看刑法学界的犯罪论体系,听一听刑诉法学界的证明标准学说,琳琅满目,让人兴奋!尽管这些洋溢着智慧的观点学说让笔者受益,不过笔者认为,有些问题需要放在范式转型的层次登高望远,才能看得真切,不然,如果构成思考框架的范式有缺陷甚至不成立,那么怎么期待各种具体困惑的深层次澄清呢——毕竟烙饼大不过烙它的锅!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回答心中的困惑,本书针对我国的前考夫曼范式,以批判吸收考夫曼范式的方式,提出了叙述的定罪论,意在探寻实用的刑法学范式,实现刑法学的范式更新。

范式的根系四通八达,一旦生长出新的范式,刑事法学所有的基本概念都会呈现新的面貌。犯罪事实不再是自在的,而是四位一体的存在论犯罪事实,证据观也成为传来事实中作为依据的那一些亲历实情,司法罪状不再以犯罪构成论的方式预定,而是在叙述案件事实中显现,属于存在论解释学的范畴。刑事诉讼法就是三阶刑法,两者异名而同谓;正当定罪程序是一种审查式程序,在这种程序下取得被告人承认,指控之事才能成长为犯罪事实。在这些基本概念以下,成百上千的其他概念,在“似曾相识燕归来”之际,会不会惊叹换了人间!

以上铺陈,作为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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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叙述的定罪论导论 1

一、定罪论 1

二、叙述的定罪论 2

(一)叙述的定罪论概述 2

(二)叙述者的视角 3

(三)叙述的阶段 3

(四)自发的叙述定罪观需要升华 10

三、三段论的定罪观不能成立 18

(一)三段论的定罪观 18

(二)三段论的定罪观不能成立的理由 20

四、等置论的定罪观不能成立 28

(一)等置论 28

(二)等置论的定罪观不能成立的理由 30

五、走在叙述定罪论的道路上 51

第二章 叙述的犯罪事实观导论 56

一、四位一体的叙述的犯罪事实观 56

(一)四位一体的叙述的犯罪事实观的所指 56

(二)犯罪事实是叙述中存在的犯罪行为 57

(三)四位一体的犯罪事实叙述 60

二、脱叙述的自在的犯罪事实观意义不明 62

(一)脱叙述的自在犯罪事实观 62

(二)自在的犯罪事实观混淆了叙述事实和描述客体 63

(三)自在的犯罪事实观是叙述的自我遗忘性所致的假象 66

(四)自在的犯罪事实观误以为叙述是没有存在论根基的游戏 68

三、脱犯罪行为的犯罪事实叙述观不能成立 69

(一)建构的犯罪事实观 69

(二)自在的犯罪事实观 70

(三)认识论的犯罪事实观 72

(四)脱犯罪行为的犯罪事实叙述观不能成立的理由 72

第三章 叙述的定罪证据观导论 80

一、叙述的定罪证据观 80

二、定罪证据是使指控之事成为案件事实的内在依据 81

(一)定罪证据是使指控之事属实的依据 81

(二)依据性与关联性 82

(三)二元论的关联性不能成立 83

(四)证明力的术语应当由依据性替代 89

三、定罪证据是亲历者讲述的真实情况 90

(一)亲历性的所指 90

(二)亲历性与证据结构 92

(三)定罪证据的真实性 94

四、定罪证据必须取得被告人在正当程序保障下的承认 96

(一)承认事项是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依据的亲历实情 96

(二)承认方式是被告人质证无疑 98

第四章 阐释的司法罪状导论 99

一、阐释的司法罪状 99

(一)阐释的司法罪状概述 99

(二)司法罪状是作为叙述原型的典型事例 100

(三)司法罪状是具体化为个案罪状的立法罪状 106

(四)司法罪状是视域融合意义上的司法罪状 108

(五)司法罪状是在协同式法律审程序中获得各方一致认可的司法罪状 110

(六)蕴含的司法罪状 116

(七)明述罪状 121

二、犯罪构成论的否定 134

(一)犯罪构成论是司法罪状的抽象退化形态 134

(二)司法罪状不可定义为犯罪构成 136

(三)司法罪状并非以三段论方式适用 145

(四)犯罪构成论的合理成分应当为司法罪状论所吸收 147

三、立法解释观的革新 148

(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和审判解释 148

(二)立法机关解释 156

(三)作为准立法解释的司法解释 162

四、审判解释观的改造 167

(一)刑法的审判解释观概述 167

(二)法律适用论批判 172

(三)法律意义观批判 178

(四)法律方法论批判 194

第五章 叙述的正当程序观导论 212

一、正当定罪程序的含义 212

(一)正当定罪程序是以获得承认为目的的司法程序 212

(二)正当定罪程序是行使交往性追诉权力的程序 221

(三)正当定罪程序是使二阶刑法成长为三阶刑法的纯粹程序 222

(四)正当定罪程序是兼顾其他价值的正当法律程序 231

(五)正当定罪程序的含义 235

二、审查式正当定罪程序 237

(一)纠问式定罪程序———以秦制为例 237

(二)审判决断式定罪程序 243

(三)审查式正当定罪程序 250

三、我国建立审查式程序的展望 260

(一)现行的以混合式程序为基础的多元程序 260

(二)建立我国的审查式程序 266

后 记 271


转自 |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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