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副教授李勤通在CSSCI来源期刊《社会》2021年第2期发表论文《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与礼法融合的嵌入式规范结构》。
该文认为,瞿同祖提出的法律儒家化命题与马克思·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卡迪司法判断有内在联系。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式卡迪司法模式形成的基础。法律儒家化的结果是礼法融合,并推动嵌入式规范结构的形成,其基本结构为“行为→礼/罪→教化/刑罚”,在实践中又可转化为“行为→礼→教化”“行为→礼→刑罚”“行为→罪→教化”“行为→罪→刑罚”等四种次级形态。引礼入律使得儒家精神被灌注于法律条文中,法律的实施过程就是践行儒家理念的过程。因此,法律儒家化并不排斥以“行为→罪→刑罚”的法家形式所展开的依法裁判模式,但对另三种次级结构呈开放性。法律儒家化前后,司法实践形态差异很大。此前,司法实践适用严格的形式审判,可以用法条排斥伦理;此后,司法实践兼容形式审判和实质审判,嵌入式结构的开放性使其能够接受以法律外要素审判案件,四种次级形态都能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卡迪司法具有高度政治接受性和司法实践性,但又不能完全取代形式审判。中国传统司法呈现双重性,有强烈的卡迪司法特征,但又无法完全以之概括。法律儒家化的出现,与司法官吏知识结构的变化、法律规范的弹性结构等有密切关系。这些要素共同推动情、理、法裁判模式的出现,其本质属于嵌入式规范结构的具体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