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0日,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教授(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周红星(第二作者)在《法学论坛》(法学核心期刊CLSCI)2019年第2期发表论文《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的法律本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
文章指出,在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框架下,行政许可是设立矿业权的原因,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的法律本质是重新颁发一个新的行政许可。在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中,有权行政机关并不对合同效力关涉的内容进行审查,而使得行政审批决定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仅具“外形合法性”。因此,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行政审批无涉,在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下应在成立时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矿业权的司法解释》的结论是正确的,但主持者的解释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时代,我们应当还矿业权以不动产物权的本质,并将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