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生导师)
(来源:湖南日报 ,2019年12月8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十三个方面列举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其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
《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站在增强制度优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创新和完善指明方向,意义重大而深远。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建设是内在要求。《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规律和宝贵经验,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越深入发展,就越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对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依宪治国为核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四位一体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体系完善是时代之需。处在“两个一百年”交汇期,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进口博览会主旨演讲中倡议各国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举措,共建开放合作、开放创新、开放共享的世界经济,“加强创新合作,推动科技同经济深度融合,加强创新成果共享,”“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不是搞知识封锁,制造甚至扩大科技鸿沟。”我国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更要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在立法上,要清晰梳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加强有关法律的解释与修订,明确其域外适用的方式、范围和后果;在执法上,要基于我国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主动行使管辖权,加强执法合作方面的国际协调;在司法层面,要明确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定位,加强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以提高我国国内法在外国法院的认可、采纳、查明与适用。从立法、执法、司法多层次推进,为“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保驾护航,扩大我国法域外适用的国际影响力,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国际话语权。迈向数字文明新时代,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离不开技术与制度深度融合。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科学新技术既为社会治理提供了“科技支撑”,也对网络安全、隐私保护形成了威胁,需要创新法治体系,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积极创新回应。
健全保障监督是民心所望。法治中国建设应当把人民的主体地位落实在立法、行政、司法的全过程。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以严保护、强保护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基础要求。“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通过积极普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律不能只是纸上的条文,而要写在公民的心中,使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才能引导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独具特色的“中国之治”是强国之治,也是法治之治。法治中国建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顺应时代之需、民心所望,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就能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以法治中国建设创新,推动迈向中国之治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