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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茂辉院长应邀出席《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分析建言座谈会

时间:2019-04-26 浏览量: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时间表与路线图。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组织专家学者和福建、江西、贵州、海南4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自然资源厅的有关同志于4 月18日举行座谈会,及时对《意见》要点进行了学习、研讨和解读,并就如何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提出分析建言。法学院院长屈茂辉应邀出席座谈会。

《意见》全面吸收和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40 年来自然资源领域改革的实践经验及改革需求,立足社会主义国家自然资源公有制的大局,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管理、利用和保护纳入到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形成了中国特色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屈茂辉教授认为这一制度不同于西方单一制与联邦制国家的自然资源制度,是全新的中国特色自然资源制度体系。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关制度。首先要落实集体所有权,使集体所有权成为一项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我国大部分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少数自然资源集体所有,要在观念上和实践中牢固确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同时,屈茂辉教授建议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行使制度体系。《意见》明确了国务院通过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代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以及探索建立委托省级和市(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通过两种方式来构建自然资源资产具体所有权行使的制度框架。”他分析认为,一种方式是法定授权,另一种为委托授权。在委托授权的情形下,委托的方式需要予以明确,是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还是以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必须研究清楚。

对于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屈茂辉教授建议利用物权编第二次审议的契机,对物权编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体现《意见》的文件精神。如,现行《物权法》第九条第二款应当予以删除;第一、第二、第三条应增加自然资源产权类型;增加关于内陆水域物权性利用的条文,明确滩涂的法律性质;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相融合的全国统一的登记制度。

此外,屈茂辉教授还建议加强理论研究。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在自然资源公有制的基础上,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这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一步加强研究。目前,民法、行政法、环境资源法在自然资源法领域一些观点分歧较大,要加强各学科之间的研究与对话,形成统一的中国特色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和学术体系,进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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