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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柯迈克教授来我院讲学

时间:2017-07-0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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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上午,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水牛城学院刑法学系Michael Cretacci教授来访我院,在405会议室开展了以“Fighting Facts:Adversarial Justice in America ”为主题的学术讲座。院长屈茂辉,法学系老师段启俊、彭辅顺、赵香如、王燕飞、姚诗、陈果、王红兵以及学院部分博士生参加讲座。

首先,柯迈克教授简要介绍了美国第四修正案,教授提到第四修正案中有许多关于警察行为的规定。比如搜查权,搜查权是对个人隐私的一种侵犯,因此警察必须获得法官的允许或者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犯罪嫌疑才能对当事人的房屋住宅进行搜查。但在实践中,法官往往认为警察的搜查不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警察的搜查权在美国刑事司法实务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除了获得当事人同意之外,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即拦截搜查。柯迈克教授在此举了一个例子,美国警察如果有合理证据怀疑当事人非法持有枪支就不需要取得他的同意即可进行搜查,且当事人有义务告知警察枪支的存放位置。在美国没有持枪执照就是非法持有枪支,因此,警察对嫌疑人进行快速且简略的搜身是被允许的。随后,教授讲到了逮捕问题。在美国,逮捕是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一种方式。逮捕需要获得法官的允许。警察对于紧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在24—48小时内将其带到法官面前,获得法官的允许后,才是合法的逮捕行为。

接下来,柯迈克教授讲到了美国的审判方面。在审前程序方面,主要介绍了初始登记和保释。初始登记在美国被视为审判的一部分,会对正式审判产生影响。关于保释,教授用数据向大家展示了不同罪名的保释金额也不同,对于较轻的犯罪只要交一定数额的金钱即可获得保释,对于严重的犯罪一般情况下无法获得保释。美国设立保释制度主要是为了缓解监狱压力,避免监狱过分拥挤。审判方式方面,教授讲到,美国不同州有不同的审判方式,主要分两种,初期审判和陪审团制度。在初期审判中,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辩论由法官决定是否进入正式的审判。而在陪审团制度中,辩护律师不可参与审判。在双方进行完总结陈述后,由法官告知陪审团成员们所指控的罪名和相关法律规定,陪审团成员作出决定,决定包括三种情况:有罪、无罪、进入正式审判。另外,教授提到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这是一种由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参与的对罪名和罪数进行协商的制度。在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时通过辩诉交易制度来结案的,只有不到10%的案件是通过正式的刑事审判结案的。

讲座结束后,在场的老师以及博士生对讲座中柯迈克教授所提到的问题以问答方式展开了积极讨论,加深了老师和同学们对讲座内容的理解。此次讲座,使老师和同学们学习到了美国第四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对美国警察的搜查权、逮捕权还有美国的刑事审判有了初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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