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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舜教授开展“民法分则之亲属法修订问题研究”专题讲座

时间:2017-12-18 浏览量:

12月16日上午,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李明舜教授在法学院216开展以“民法分则之亲属法修订问题研究”为主题的讲座。法学院曹薇薇副教授主持此次讲座,法学院屈茂辉院长、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马贤兴检察长、湖南省妇联权益部罗琼副部长、金媛副调查员参加此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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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结合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的立法总体情况,以及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室内稿,民政部、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稿中的一些共识问题跟老师以及同学们分享婚姻家庭编的修订问题,总的来说,婚姻家庭编有4方面的调整:第一,用一般规定替代总则规定;第二,废除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章节;第三,将《收养法》的内容并入婚姻家庭编中,独立成章;第四,整体体系没有大的变化。目前关于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观点总结为三派:一为“维稳派”,立法机关从社会大局出发,主张婚姻家庭编的变化不能太大,变动太大会导致社会关系也发生巨大的变化,以稳定为主;二为“现实派”,这主要是社会上的观点,希望婚姻家庭编的修订能够解决现实当中突出的实际问题,例如由司法解释适用带来的实际问题;三为“补足派”,此为学者的观点,认为应当将当前我国《婚姻法》没有的规定补充进婚姻家庭编,弥补当前法律的空白。总体来讲,国务院法制办的初稿与专家意见稿建议不一,各有千秋,其中也涉及到一些利益的衡量,因此关于此编的争论也比较大。

涉及到婚姻家庭编制定当中的主要问题,李教授分为5个部分进行讲解,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中的问题,主要是涉及到基本原则的存废,现行《婚姻法》中规定5个基本原则,分别为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夫一妻,婚姻自由以及计划生育原则。婚姻家庭编带有很强的伦理性、民族性以及固有性,因此李教授认为考虑到我国的固有传统,前面4个基本原则应当保留,至于计划生育是否应当写入婚姻家庭编争论较大,目前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计划生育按道理应当由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进行调整,没有必要归入婚姻家庭编,另一派从我国的基本国策以及夫妻权利角度来考察,且鉴于生育权也是联合国的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应当保留。另外一个争论较大问题为指导思想是否应在婚姻家庭编做出规定,这其中就涉及到国家对于婚姻家庭的态度,西欧国家社会现在流行去家庭化,马克思也在其著作中论述到家庭也仅仅是作为一个慰藉心灵的地方,不要赋予其过多的职能,由此,李教授给我们提出了两个考虑的视角,一是效力优先问题,例如夫妻财产的特殊保护;二是其他法律政策中应当体现“家庭视角”,让我们的法律更好的去应对像由于房地产的调控夫妻离婚率升高等社会问题。另外,暴力、虐待、遗弃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在总则中是否需要规定,如何做这种禁止性规定;最后,《婚姻法》第4条中关于夫妻忠实、尊重等规定应当出现在总则中还是规定在夫妻关系篇章,如何措辞的问题,现行《婚姻法》表述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也是有讲究的,将忠实写在尊重前面,是从责任义务来考量的,而这种考量基础又必须建立在人格独立之上。

第二部分即关于亲属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的考虑,是否将亲属单设一章,还是说在一般规定里做原则性的规定,目前来看,将亲属单设一章的可能性不大,建议在一般规定里仅作原则性规定,取消概念性的规定,仅规定哪些属于近亲属,明确近亲属的范围。

关于结婚一章,主要涉及以下9个问题,一是关于法定婚龄,现今有三种观点,主将降低的一派认为我国的结婚年龄在世界排名前列,过高,并且与我国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节点不一,应降为18岁或者20岁;而立法机关这一派偏向于维持现状,第三种观点为主张提高结婚年龄,此种观点占少数。谈及这几种观点,李教授认为降或不降,意义不大,这并非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讨论。二为是否应当承认事实婚姻,这其中就涉及到是否应当废除有关婚姻补办登记条例,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承认其实是从承认到附条件承认再到不承认的过程,而国际上其实是承认此种婚姻关系的,我国关于补办婚姻登记的有关条例是否应当保留,多数意见认为应当保留,这也是从子女权利义务的角度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三为关于禁婚疾病的问题,不能单从医学疾病角度来衡量禁止结婚的疾病问题,应该修改为若其他法律有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从其规定。四为(曾为)直系姻亲能否结婚问题,从公序良俗以及伦理性角度考量,我国是不允许直系姻亲结婚的,但现实生活例如儿子死亡,公公和儿媳结婚的现象也不少见,这种违反伦理性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第五为同性婚姻问题,目前我国关于同性结婚的社会条件还不具备,但这是个趋势,对待同性婚姻应当分步走,有人认为应当将《婚姻法》第五条中“男女双方应当自愿”改为“当事人双方应当自愿”,此种改法可取,但是对此条文做解释时应当将当事人限制为男女。第六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问题,这其中又涉及到3个小问题,到底是坚持一元化还是二元化,即是两者并存还是只规定一方;关于可撤销的理由,欺诈是否可归入可撤销婚姻,欺诈结婚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婚姻撤销之后是此后无效还是自始无效,从当事人的角度,他们坚持自始无效,不愿意保存自己之前的那段婚姻记录,那么这其中又如何来衡量。第七为婚约问题,有人主张将婚约写进婚姻家庭编,强调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教授反对这种“立法废话”:“婚约本就是当事人自主约定,是本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必要再将其用法律规定”。第八为结婚彩礼问题,对于这样一个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李教授这样讲到:“恢复彩礼的本真,现代的彩礼其实是源于古代的六礼制度,彩礼的这种仪式感恰恰是烘托了婚姻的神圣性,社会应当容忍彩礼现象”。最后是关于同居问题,现今有三种同居形式,合法的同居、非法的同居以及灰色地带,即未婚男女共同居住,对于灰色地带应当加以规定,便于解决男女双方的财产问题。至于到底是在婚姻家庭编做出规定还是制定专门同居法律,现实中各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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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是亲子关系,我国当前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中关于亲子关系的否认制度违背儿童优先原则,更多考虑家长利益,在国际上对于亲子关系采取的“确认从严,否认从宽”的大背景下,我国对于否认制度应当规定一个除斥期间,2年或者3年都可,这也是司法机关的强烈要求,但这一要求与立法机关观点相悖,再谈到亲子关系的认领制度,认领与否都无太大意义。家庭关系还有另一重要的方面即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中知情权的保障、住所商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及财产权都是婚姻家庭编中讨论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关于《婚姻法》第17、18、19条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现在主要有3种观点,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以及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第一种观点已被否认,第二种观点为主流观点,并且也有学者提出是否可以规定例外,即婚前财产是否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教授认为法律应当明确夫妻个人财产范围。谈到夫妻共同债务,考虑到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应当以夫妻共同生活为基本考量,然后辅之以日常家事代理等制度,主张共债共签,对于公债清偿问题,引入有限责任制度以及设定安全线,不能将夫妻共同债务无限延伸到夫妻个人财产清偿范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现草案稿的设想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将双方合意、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共同侵权以及被监护人侵权这四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将夫妻双方婚前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这两种情形规定为个人债务。对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司法实践中反映的“被负债问题”,李教授总结了3个原因:制度本身的问题,司法实践操作问题以及现实中因为夫妻一方借高利贷引发的原因。关于家庭财产,也应在婚姻家庭编规定。

谈到离婚章节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是登记离婚的瑕疵如何处理,立法如何应对现实中假离婚的现象,而谈到离婚章节条款的设计,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设立离婚无效制度,离婚标准考量,感情破裂是否是充足理由;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能否设立离婚审查期,给双方充足的时间冷静;而对于诉讼离婚方面,当今关于诉讼离婚的条件苛刻,从司法实践中看,即使双方感情破裂,从有利于子女的角度,法官也可判不准离婚;离婚之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现今主张“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原则,赞同此观点的认为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当事人不合理的期待,反对均等原则的人认为这限制了对弱者的保护;是否应设立家事补偿救济制度,李教授认为,共同财产制度下应当有家事劳务补偿制度的出台,社会应当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困难的认定标准采绝对标准,认为以社会一般生活水平为准,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离婚救济制度,离婚后,一方对于另一方有对其生活水平保持义务,对于其困难标准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当采用相对标准而不是绝对标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中赔偿条件应当保留,甚至还可以增加兜底条款,适当扩大其赔偿范围;关于收养有关的具体条款没有过多的改变。

李教授还简要给我们分享了关于全国妇联的建议稿以及民政部的建议稿,全国妇联的建议稿集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债共签问题、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离婚债务追偿中妇联主张有限追偿原则,并且提出了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双方离婚后对于妇女在此方面的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在民政部的建议稿中,主要是关于宣告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中的可撤销权的主体问题,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登记,其民政部建议稿中还提议应向特定人员公开婚姻登记信息,扩大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家事劳务补偿范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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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讲授完毕之后,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做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解读,马贤兴检察长结合自己当法官的亲身经验,提出当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违反合同相对性、违反知情权的有关规定,在实践当中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举证困难,很多情况下无法举证,特别是对于赌博这种即时性的消遣娱乐方式,举证其为个人债务异常艰难,适用此条会出现很多问题,因此,马检察长在其从事法官职业时,不选择适用此司法解释,而是适用上位法的一些相关规定,他也表明希望立法机关重视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及早解决司法解释与现实脱节的现象。此外,马检察长对于李教授分享内容中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表示赞同,提出对于其范围应当限制;从鼓励婚姻持续的角度,提倡个人财产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间跨度为4年或者8年都可行;对于婚姻家事补偿救济制度,应当根据时间长短来确定补偿的范围。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条款“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马检察长认为此条规定实践操作困难,现实中法官往往机械施法,案件审理中如举证此债务不属于虚假债务也不属于非法债务,那么法官就归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实是对于虚假债务以及非法债务的举证非常困难,例如赌博等非法债务,极少人能在法庭上拿出确凿的证据,就此希望立法机关加强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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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接近尾声,法学院屈茂辉院长做了最后的总结,他肯定了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的重要地位,婚姻家庭编的固有性以及民族性,使其与其它部门法区别开来,作为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值得我们每个研究民法的学者重视,他还提出民政部的建议稿中带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假如赋予登记机关可向法院撤销婚姻的权利,那么其中是否会涉及到公益诉讼,这又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与探究的问题。结合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研究的现状,屈院长提出我国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研究学者甚少,希望在座来聆听李教授讲座的实务部门工作人员、老师、同学们,能够加入到婚姻家庭研究的大队伍中来,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研究作出更大的贡献。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两个小时的讲座,法学院216教室虚座无席,李教授的讲座给同学们传递了现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前沿问题,也让同学们对于婚姻家庭编有了全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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