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至24日,“中国、美国与当代比较法”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举行。作为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创院十周年的系列活动之一,本次研讨会由11月23日下午的“国内外法律东方主义”学者对谈和11月24日全天的四场主题研讨会两部分组成,来自英国剑桥大学、美国埃默里大学和中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香港大学等国内外高校的国内外多位知名学者共同参与, 回顾和分析法律东方主义话语,探讨跨国界、跨制度的法律比较和方法。湖南大学法学院蒋海松副教授应邀参加会议并用英文报告了 《法律东方主义的贡献与迷失》(The Contribution and Loss of Legal Orientalism)
研讨会于11月23日下午五点开始。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Philip McConnaughay做开幕致辞,感谢国内外与会者的到来,并指出北大国际法学院是位于“活力之都”的“创新之院”,汇集了来自美、欧、亚的优秀学者,跨国法律比较是本院教学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学者对谈由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Nicholas Frayn主持,谈话嘉宾包括《法律东方主义》的作者埃默里大学络德睦(Teemu Ruskola)教授、中国艺术研究院梁治平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教授。 Teemu Ruskola教授开场通过介绍他的学习生涯和职业生涯来阐述他构思和写作《法律东方主义》的过程。评论嘉宾从多种角度推敲法律东方主义这一概念,探讨这个概念所针对的跨国互动现象进行了讨论。
(蒋海松副教授发言)
11月24日全天的四场主题研讨会分别是“比较法和法律东方主义难题:下一步是什么”,“美国和法律东方主义的遗产”“法律东方主义的历史起源和影响”,“比较法和中国法律改革”。第三单元“法律东方主义的历史起源和影响”由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Francis Snyder主持,我院蒋海松副教授用英语报告了 《法律东方主义的贡献与迷失》(The Contribution and Loss of Legal Orientalism) 并回答 了外国学者的提问。
蒋海松副教授在发言中提出,从萨义德的《东方主义》到络德姆教授(Teemu Ruskola)的《法律东方主义》是一个可喜的拓展,是后殖民主义理论在中国法律领域的运用。“法律东方主义”是欧洲思想家针对中国法的普遍偏见之一,而且这延伸影响到了当代美利坚帝国意识形态。在黑格尔和孟德斯鸠的中国法律观中都有法律东方主义的复杂呈现,其中灼见与偏见交集,洞察与误读共有。蒋海松也提出,法律东方主义式的进路有助于反思并超越西方中心的权力话语,推进多元法律文明的发展,树立中国法律思想的主体性。但在中国目前语境下,对法律东方主义的过度强调,容易异化为狭隘民族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夸大西方法律文明的文化霸权,导致另一种不客观的学术判断,对此需要清醒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