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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来我院讲学解读《民法典》(草案)

时间:2016-09-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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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上午8:30,由湖南省律师协会主办,湖南大学法学院协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权威解读》讲座在湖南大学法学楼如期举行。讲座由《民法典》起草组为核心成员、统稿人,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主讲,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屈茂辉教授和湖南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凤祥律师共同主持。湖南大学、周边高校师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慕名前来,主会场法学院报告厅场面热烈,许多听众甚至席地而坐,设在法学楼模拟法庭的同步录像分会场也是座无虚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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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首先,梁慧星教授介绍了《民法典(草案)》,以及《民法总则(草案)》编纂之前的几个重要草案;随后,梁教授详细讲解的各项条文,尤其是新的制度和重大改变。

梁慧星教授介绍,在《民法总则(草案)》编纂之前,曾产生过4部草案。2015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专家讨论会会议上产生一部内部草案,草案内容共9章160条;2016年2月,经过征求各级人大和相关研究机关的人大代表和专家等的意见,产生的草案在前者基础上进行结构调整,增加民事行为权利一章,即草案共10章;2016年5月,草案修改稿产生,部分章节内容有所修改和新增,共11章;2016年6月,将草案的修改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的一审稿草案后经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梁慧星教授详细讲解《民法总则(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1章186条。

梁教授并逐章介绍新增的制度及重大改变,其中:草案第一章,第二条不同于民法总则第二条,改变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顺序;并新增第七条及第十条的公序良俗原则;另外,第十条对“私权”地位的明确有重大意义,梁教授希望公务员队伍及律师工作者等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第二章,出生证明、胎儿继承权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等内容有所修改。第三章,第五十七条对比民法通则增加第三款内容,即法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是否有效,并增加了第七十一条等内容。第五章民事权利为草案新增内容,其中第九十九条到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格权相应内容,第一百零五到一百零七条规定债权相应内容。梁教授指出第六章中“民事法律行为”为各界的概念之争,此为民法通则首创,并指出第一百二十九条来源于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项。

最后,梁教授针对司法解释、民法典的地位和意义等问题,和在场的律师和法学院学生共同进行了探讨。梁教授认为民法典是“法治教科书”、“文明教科书”,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今天肩负着重大职责和使命,同时对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学生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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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曾作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起草组核心成员,在本次《民法典》起草组为核心成员、统稿人。主要著作有:《民法总论》、《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合同法》、《物权法》等。

(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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