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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发展与民法典制定”国际研讨会成功召开

时间:2016-10-3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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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4日-15日,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德国萨尔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湖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社会经济发展与民法典制定”国际研讨会在长沙召开。与会人员包括德国萨尔大学、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澳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大学和湖南大学等高校逾二十位专家。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及社会生活中关注较多的法律问题,与会的各国专家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以及理论基础等方面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探讨。

会议主要议题包括社会经济发展下民法典总则,分则中物权、债权、婚姻家庭、人格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立法建议,并就不同制度从德国、意大利、中国等多国的现状出发,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通过就民事立法模式、法律市场化和法典化、民商事体例、一般人格权与特殊人格权、公证遗嘱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会专家就以下问题达成了共识:第一,法律规范形式主义必须与经济社会老龄化、高风险、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发展的现状相适应,民法典应当在宪法和单行法之间担当减震器的作用,适应私法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第二,在社会价值判断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公序良俗等规则的制定中强调类型化的适用,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使民法典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三,在民商事规则、担保物权、非营利性组织以及民事权利主体等范围方面进行精准定位:商事规则与民事规则的融合要求法律的制定不能片面强调各方的独立性;担保物权独立成编具有体系化的意义,社会发展中日益兴盛的包括营业质权在内的问题应当及时入典;民法总则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中应强调非营利性组织在民法典的主体地位。第四,创新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考虑全球化发展的背景,新形式的数据信息不能与作品等并入知识产权客体、衍生数据不能建立数据专有权。第五,在合同缔约和遗产继承、遗赠等方面注重真意表达,弱化行政对民事权利的影响。公证遗嘱不应处于最高效力,而应强调遗嘱人或遗赠人的真实意志。生育自主权也需要解除政策对法规的影响,推动权利入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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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举行正值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关键时期,为国际国内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益的平台,厘清了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部分疑难问题,在学术价值之外有更深远的社会意义。在与会的中外专家的积极参与下,经过一天半的紧张而深入的研讨,本次国际研讨会完成了预期任务,取得了圆满的成功。系列会议明年将由德国萨尔大学举办。

(文/柳婷婷 图/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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