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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实务讲座丨彭宣: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经验分享

时间:2025-05-30 浏览量:

  2025年5月26日晚七点,JM实务讲座邀请到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彭宣律师,为大家做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经验分享,帮助大家了解相关实务问题。湖南大学法学院学生踊跃参与,现场气氛热烈。



  彭宣,湖南省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第六届长沙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审阶段代理人。从业十年间,彭宣律师主要为大型国企及民营企业(集团)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民商事案件代理服务,累计服务顾问单位五十余家,主办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案件三百多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数亿元。她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知识产权案件代理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


  讲座伊始,彭宣律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为基础,介绍了商业秘密的三性,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她强调,现行司法解释对“秘密性”的认定以“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为审查标准,并主要通过反向例举的方式明确了哪些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在法律规定上既没有定量要求,也没有时间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很好证明的构成要件;而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彭宣律师结合多年代理经验以及具体案件的细节分享,彭宣律师向听课的各位同学详实地讲述了法官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递进式审理思路:首先审查原告是否具有商业秘密、判断商业秘密是否成立,其次通过“相同/实质性相同+接触-合法来源=侵权”的侵权判断公式对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最后综合考量侵权情节确定赔偿责任。她特别指出,司法实践中被告常以“自行研发”“反向工程”“信赖抗辩”等作为不侵权抗辩理由,原告想要实现自己的诉求必须构建完整证据链,从而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

  针对权利人维权难点,彭宣律师以深圳花儿绽放公司技术秘密侵权案为例,系统讲解了非公知性证明的双轨策略:一方面可以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权属材料证明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另一方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非公知性鉴定。在价值性证明环节,她建议综合考虑权利人的劳动、资金、时间的投入以及该信息形成的难易程度,对公司产生的竞争优势等构建证据链,并特别提示需注意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核查;而在保密性的证明环节中,可以从公司采取的制度性保密措施及物理性保密措施着手构建证据链。

  在亲办案例环节,彭宣律师以B公司及两名核心工作人员被A公司起诉追究侵害商业秘密责任纠纷案为样本,系统展示了“事实梳理-证据固定-答辩策略”的全部代理过程。通过制作侵权比对表、运用时间戳固定证据、论证客户开发技能的正当性、制作案例检索报告等诉讼技巧,成功证明部分客户信息可从公开渠道获取,且部分客户是基于对员工本身的信赖等最终帮助被告赢得胜诉并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此外,她还深度剖析了“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1.59亿元的司法判赔逻辑,强调侵权情节恶劣、拒不执行行为保全裁定、经济分析报告、准确计算被告侵权获利等因素对判赔金额的重大影响。



  本次讲座的成功举办,不仅为法学院师生提供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沿实务视角,也为构建“高校-律所”协同育人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未来,学院将进一步深化与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作,通过“实务导师进课堂”“模拟法庭实训”等形式,推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着力培养理论功底扎实、实务能力突出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心得体会

  在彭宣律师的商业秘密实务讲座中,最受启发的是其构建的立体化维权体系。针对赔偿金提升难题,彭律师系统解析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三要件:恶意、情节严重、举证充分,强调对侵权规模审计报告等量化证据的固定。关于商业秘密认定,其提出的"三性"标准动态验证模型(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极具操作性,特别指出保密措施有效性应结合行业特性判断。

  香兰素案1.59亿赔偿的经典剖析,展现了提高赔偿金以及以刑事促进赔偿策略:通过刑事立案形成高压态势,迫使侵权方主动和解。彭律师特别提示,企业应建立包含物理隔离、权限分级、脱密期条款的保密制度,并以定期审计形成闭环管理。这种将法律规范转化为管理动作的实务思维,为企业构建商业秘密防护体系提供了清晰的实施路径。

              ——法本法硕刘济礼

  彭宣律师的讲座系统梳理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与实务要点,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讲座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展开,重点解析了“商业秘密”的三大认定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及“必要保密措施”。

  在“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中,最高法通过反向列举明确了不具有秘密性的情形,例如行业常识、公开披露信息等,为实务中的秘密性审查提供了清晰指引。关于“商业价值”,讲座强调其认定不再局限于“实用性”,而需结合人力、时间、资金等投入以及竞争优势综合评估,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02号)即通过客户信息与技术信息的价值性分析印证了这一标准。对于“保密措施”,核心在于措施的合理性与适应性,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等,需与信息价值相匹配。

  法官审理思路分为“确权—侵权认定—责任承担”三步骤,“香兰素案”与最高院裁判要旨进一步阐明,非法获取完整技术秘密并实际生产的行为可推定侵权成立,凸显了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的强保护导向。

  本次讲座深化了我对商业秘密法律要件的理解,尤其是实务中如何通过有效举证与策略设计维护权益,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非法本法硕马天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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