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5月6日晚7点,湖南大学北校区阶梯教室103内气氛热烈,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在此举行。本次讲座由诉讼律师、仲裁员曹志宇主讲,主要聚焦“知识产权仲裁实务”,吸引了众多法学专业学子和对知识产权领域感兴趣的同学前来聆听。

讲座的主讲人曹志宇老师履历丰富,实力非凡。他拥有湖南大学法学硕士和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硕士双学位,曾在中级人民法院深耕15年,担任审判长长达10年。在法官生涯中,他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审判经验,主审的“德国大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入选国务院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赴欧洲巡展,成为湖南省极具影响力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主审的“米其林商标侵权案”更是全国首例对“平行进口”商标侵权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2019年,曹志宇老师转型成为执业律师和仲裁员,在知识产权领域继续发光发热。


讲座伊始,曹志宇老师介绍了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他指出,仲裁作为非诉讼的争议解决途径,凭借保密性、灵活性、专业性和终局性等优势,在解决知识产权这类专业性强的案件时独具价值。在知识产权仲裁优势环节,曹老师详细阐述了其专业性强、程序简便快捷、保密性高以及裁决执行力度大等特点,让同学们对知识产权仲裁有了更为清晰的认知。 为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曹志宇老师结合实际案例深入剖析。在“A公司芯片案”中,面对中美贸易战背景下复杂的专利纠纷,他围绕管辖问题展开讲解,分析了专利案件地域管辖的法条以及实务中确定管辖的关键要点,如产品运输与组装情况、专利方案最终呈现地等对管辖的影响。在“LV商标案”和“米其林轮胎案”中,他带领同学们探讨了权利基础的选择,像在LV商标案中思考能否以“不正当竞争”主张权利,在米其林轮胎案中则详细解读了法院对“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的认定逻辑,包括商标基本功能、对消费者认知的影响以及销售者责任等方面的考量。

在赔偿金额确定这一关键内容上,曹志宇老师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他讲解了《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种子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及“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香兰素”案为例,曹老师展示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对比了原告主张的不同计算方法,并解读了最高院在该案中的判决思路和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依据。 此次讲座内容丰富、案例详实,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曹志宇老师的讲解,不仅对知识产权仲裁实务有了全面且深入的了解,还拓宽了专业视野,为今后的学习和职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指引。未来,湖南大学法学院、JM教育中心和法学院研究生会将继续举办更多高质量的学术讲座,助力同学们在法学专业道路上不断探索前行。
学习心得1
在今天的讲座中,曹志宇律师围绕知识产权仲裁实务展开,内容丰富且具有实用性。首先,讲座介绍了损害赔偿计算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方法,特别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详细解释了原告损失、被告获利和以侵权为业的计算方式。这为理解和计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提供了清晰的指导。 其次,讲座还讨论了专利案件地域管辖法条,明确了侵权行为地的界定,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这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确定管辖法院,提高诉讼效率。 此外,讲座还涉及了裁判观点,特别是关于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强调了商标性标识作用的重要性。这有助于在实际案件中更好地判断和处理商标侵权问题。 最后,讲座介绍了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非诉讼方式,强调了其保密性、灵活性、专业性和终局性等优势,特别适合解决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思路。 总的来说,这次讲座不仅加深了我对知识产权仲裁实务的理解,也为我今后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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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心得2
本次有幸聆听曹志宇律师主讲的“知识产权仲裁实务”专题讲座,获益匪浅。曹律师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系统阐释了仲裁作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的核心优势,并结合经典案例剖析了仲裁与诉讼的辩证关系,尤其通过“米其林轮胎案”这一里程碑式判决,揭示了平行进口领域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逻辑,引发了我对知识产权仲裁实务的深层思考。 一、仲裁: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优选路径 曹律师开篇即点明仲裁制度的独特价值:相较于诉讼,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其保密性可有效避免商业秘密泄露,程序灵活性更能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复杂性。尤为重要的是,仲裁员选任机制确保了裁决的专业性——在专利有效性认定、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等技术壁垒高筑的领域,由行业专家组成的仲裁庭往往能作出更契合产业实际的判断。这种“专业人解决专业事”的特质,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二、知识产权仲裁的实践优势再审视 讲座中,曹律师对知识产权仲裁特点的阐释令我印象深刻。其程序简便性不仅体现为“一裁终局”的效率优势,更在于仲裁规则可量身定制:例如在技术秘密案件中,当事人可约定不公开审理、限制证据开示范围,甚至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这种“菜单式”程序设计,与知识产权案件对商业秘密保护、技术事实查明的特殊需求高度契合。此外,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力亦不容忽视,通过《纽约公约》可在170余个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这对跨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具有战略意义。 三、仲裁与诉讼的边界:互补与竞合 曹律师通过对比仲裁与诉讼的制度差异,揭示了二者并非简单替代关系。诉讼的公开性虽可能牺牲商业利益,但其司法判例形成的规则指引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而仲裁的保密性虽利于商事主体,却可能导致规则碎片化。这种功能分野在“米其林轮胎案”中得以具象化:该案作为全国首例认定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决,其裁判逻辑恰恰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商标质量保障功能的强化保护。若置于仲裁框架下,仲裁庭可能更侧重合同自由原则,对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作出不同判断。这种制度差异提示我们,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需综合考量案件性质、规则预期及商业利益。 本次讲座不仅夯实了我的知识产权仲裁理论基础,更启发了对实务操作的深层思考。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背景下,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价值将愈发凸显。未来,我将持续关注仲裁与诉讼的制度衔接、跨境知识产权仲裁等前沿问题,努力提升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争议解决方案。
法本法硕郭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