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5日,由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湖湘法理论坛(第二期)在中南大学法学院210会议室成功举办。来自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上海市锦天城(长沙)律师事务所等10余位专家学者、40余名硕博研究生参加了论坛。中南大学胡平仁教授围绕“纯粹法理学何以‘纯粹’”做主题演讲,湖南大学蒋海松、成亮等师生参会并做评论发言。

(湖湘法理论坛<第二期>在中南大学法学院举办)
本期论坛由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秘书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研究所所长金大宝老师主持。

(省法学理论研究会秘书长 金大宝老师介绍与会嘉宾)
主题演讲环节,胡平仁教授围绕“纯粹法理学何以‘纯粹’”做主题演讲。他主要分享了与《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一书相关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即法理的涵义、法理学的由来、为什么需要“纯粹法理学”、“纯粹法理学”的基本构成以及“纯粹法理学”的未来走向。
胡平仁教授指出,“法理”一词在汉魏时代已有“法之内在规律、道理、原理”的含义;在当代,人们常将其泛指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理,但严格意义上的“法理”仅指“法的原理或内在理路和规律”。 “法理学”来自于18~19世纪分析法学的早期代表人物边沁和奥斯丁;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根据汉语佛学中的“法理”提出了“法理学”这个译名;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间用“国家与法的理论”“法的基础理论”等名称,直到1992年教育部组织编写本科《法理学》教材,“法理学”的名称才正式确立下来。
胡平仁教授进而指出,“法理学”“正名”以来,虽然剔除了许多政治学的内容,但仍是一个负载了法哲学、法伦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政策学等众多内容的知识“杂烩”。“纯粹法理学”的提出,一则有助于为“法理学”“减负”,明晰“法理学”的基本立场和知识内容,二则有助于明确“法理学”在“法学理论”家族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地位和重要意义。
关于第四个问题,即“纯粹法理学”的基本构成,胡平仁教授分别从“纯粹法理学”的纯粹性和“纯粹法理学”的任务和基本问题两个层面进行阐释。他认为,“纯粹法理学”的纯粹体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研究视角的内在性”、“研究对象的明确性与单纯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研究结论的可检验性”,尤其是“内在视角”,更是纯粹法理学的“阿基米德支点”。而“纯粹法理学的任务”,在于建立法律科学;其基本问题则是“科学的法律观与法律史观”和“法律思维与法治世界观”,二者的具体化展开,便是纯粹法理学的大致范围。
谈及“纯粹法理学的未来走向”,胡平仁教授提出了三点期待:一是梳理学术,找到纯粹法理学的知识生长点,包括理论生长点和制度生长点,尽可能把自己的见识和学术创新融入法理学的知识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神经脉络中。二是正面现实,守正创新:即着眼于各种现实问题展开法理研究,在追求学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时,既要出于自我的研究策略,出奇制胜出成果;又要严守学术品格和学术规范,避免为“创新”而创新,做到“寓奇于常,坚守正道”;特别是法律制度创新要慎之又慎,因为其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和政治成本都极为高昂。现实的诱惑很多,人的欲望无穷,作为法理学者,既要清心淡薄,潜心研究,又要有明确的法理意识,在法理学科的梳理、传承与创新中强基固本,做到“坚守自我,光大学统”。三是适当集约,为学生减负。在信息爆炸时代,法理学及其他各法学学科的只是增量都在日新月异,作为高校老师和研究者,应该不断以新的范畴和科学的方法,尽可能将那些基础的和重要的知识点合理归并、概括、集约,以简驭繁,为学生减轻理解与记忆的负担。为此,《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做了不少大胆尝试,还期待学界同仁做出更多、更好的努力!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平仁做主题演讲)
在评议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对胡平仁教授的主题演讲做评议。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姜素红指出,当前国内法理学教材大多存在内容繁复庞杂的问题,缺少对法理学核心范畴的把握和对法理学基本问题的细致研究。胡平仁教授在《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一书中,不仅厘清了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区别,同时更提出诸多颇有见地的观点与命题,如法律接受、权力概念等,值得学界关注。

(省法学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姜素红教授做评议)
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锦天城(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洁博士指出,胡平仁教授正如《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的书名一样,是一个“纯粹”的人,专注于学术研究和学生培养。尽管现在进入了AI时代,但真正的知识、完整的知识体系永远无法通过AI获得,基本理论、基础理论在任何时代都不会“过时”,法律实践的展开、深入尤其离不开理论的指引。

(省法学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宁洁博士做评议)
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海松教授指出,胡平仁教授的著作对法学学科的“元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充分展现了湖湘法理学者的理论担当,体现了法理学的理论自觉,成就非凡。同时,蒋海松教授也对“纯粹法理学”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包括:纯粹法理学的“纯粹”体现在何处?“纯粹”如何实现?“纯粹法理学”是否拥有独特的“纯粹”研究领域?是否拥有独特的“纯粹”研究方法?
蒋海松教授指出,“纯粹法理学”的构建需要自己独特的领域,把不属于法理学的东西剔除出去,但更重要的是独特法律方法的运用。理由在于,“纯粹”的领域是很难划定的,有很多东西都是不同学科研究的共同对象,此时独特的法律方法的采用就比领域更重要。例如法理学跟法哲学一些研究对象是交叉的,但是法哲学明显有自己独特的一种哲学式的方法。而法理学跟政治学也有很多内容是交叉的,比如都要研究权力,但是它们的区别更在于独特的一些方法、视角使用。如此,就需要更专门、更深入地挖掘法律方法之于构建纯粹法理学的重要价值。

(省法学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蒋海松教授做评议)
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周俊光老师在评议中指出,《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一书立基于“内在视角”,审视、反思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知识内容,提出了诸多极具见地的学术观点,特别是“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四要素分析法,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范式可能。同时,周俊光老师以“法律关系”为例指出疑问,即在传统法理学知识框架业已成型的情况下,“纯粹法理学”的“纯粹性架构”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既有知识体系的“不必要”解构。

(省法学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 周俊光老师做评议)
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理事、湖南大学法学院成亮老师在评议中指出,胡平仁教授建构“纯粹法理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法律的内部视角”,一个比较合理的解读是,“内部视角”指的是预设国内现行有效之实在法的权威,如此一来,“纯粹法理学”对待法律的立场或方法就能够与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产生区分。然而,这同时会使得“纯粹法理学”与部门法教义学的立场产生重叠,如要突出“纯粹法理学”相较于法教义学的独特性,前者需要走向“一般法教义学”,但这可能会招致法理学“冗余”的批评。

(省法学理论研究会理事 成亮老师做评议)
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南大学法学院陈越瓯老师在评议中指出,“纯粹法理学”概念以关注实在法为中心,接近德国文献中的“一般法教义学”概念。将法理学限制在此种意义上的“纯粹法理学”上,有可能会限缩法理学在中国法学研究中担负的寻找法学自主性的使命。法学研究关注法律的“规范”和“规范性”问题,非“纯粹法理学”只要最终的研究旨趣和研究结论回归到“规范”和“规范性”层面,或许都可以归为法理学。

(省法学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越瓯老师做评议)
湖南省法学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时代法学》副主编、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顺峰在评议中指出,“纯粹法理学”的研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即“纯粹”一词的表述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纯粹法理学”这一表述是否还是对西方法理学的“致敬”?我们有没有基于中国话语体系的新理解?“纯粹法理学”与西方法学界的“一般法理学”又有何区别?

(省法学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 刘顺峰教授做评议)
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清望在评议中指出,胡平仁教授的著作立意高远,将目光聚焦于如何建设法治中国,《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一书在内容设计和编排体例上别出心裁,在全国众多以《法理学》为名的教材中独具一格。同时,杨清望教授立基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角度,对“纯粹法理学”提出以下疑问:一是“纯粹法理学”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它要解决什么问题?二是“纯粹法理学”何以可能纯粹?三是“纯粹法理学”的图景又是什么?

(省法学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杨清望教授做评议)
后续,胡平仁教授就上述评论逐一进行了回应和讨论。

(胡平仁教授针对评议人的问题做回应和讨论)
互动讨论环节,来自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的硕博研究生,分别就理论法理学与实践法理学的关系、纯粹法理学中的“阿基米德点”、纯粹法理学的纯粹性如何保障、纯粹法理学的未来走向等问题向胡平仁教授提问,胡平仁教授一一悉心回应。互动讨论现场气氛活跃,将本次论坛推向一个新高潮。


(互动环节现场氛围热烈)
论坛最后由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彭中礼做总结。彭中礼教授指出,本次论坛有三个特点:一是创新度高,以《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为题的专著型教材,在国内尚属首创;二是见解深刻,本书提出了诸多新颖的观点;三是影响力巨大,本次论坛吸引了省内外众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展开了深刻讨论。同时,彭中礼教授也针对《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一书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立场决定视角,胡平仁教授以实在法为标准来区分法学研究视角和法理学研究视角,以此把纯粹法理学和法哲学等学科区分开,此处的“实在法”是否表现为具体法规范?如此,则“纯粹法理学”与其他的法理学研究又有什么区别?或者,区别的标准为何?第二个问题是,“纯粹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这一命题是否清晰的回答了为什么要构建纯粹法理学体系的问题?或者,“纯粹法理学”的意义为何?第三个问题是法和法律的区别,即如果要对这两者进行区分的话,那么该书第一章“法的含义和特征”为什么不写成“法律的含义和特征”?胡平仁教授对以上追问也进行了细致的解答回应。

(省法学理论研究会会长 彭中礼教授做会议总结)
最后,历经近4个小时的激烈讨论、分享,湖湘法理论坛(第二期)在与会专家学者和硕博研究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