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下午,由湖南大学法学院主办,湖南大学JM教育中心与长沙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承办的“新《公司法》变革的理论与实务”系列专题讲座首场开讲。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海军老师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学术报告厅开展题为“创新与挑战:2023年《公司法》(修订案)解读”。湖南大学部分师生代表、长沙地区部分执业律师等共计300余人参加。现场,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罗英主持,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肖海军担任主讲嘉宾,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郭天剑、长沙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棋担任与谈嘉宾;我院副院长王文胜,JM教育中心执行主任宋晓庆,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李理、刘研,专职副秘书长梅宇、兼职副秘书长刘启永、监事会专业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富等出席讲座。
讲座伊始,肖海军教授简明扼要归纳了《公司法》对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后从《公司法》立法的缘起与源流着手,清晰阐述了我国公司法引入、缘起、试行、成熟与过渡的历史发展过程,讲述了1999年至2018年《公司法》的历次修改状况与司法解释文本的核心要义,并阐明了2023年《公司法》修订的基本历程与总体情况,从固化改革成果、总结裁判经验、具体制度改革与回应时代适调四个方面展现了2023年《公司法》修订案的数据统计结果,讲解与强调此次修订案的关键内容。
具体来说,此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资本制度、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治理制度、国家出资公司与公司责任制度。在公司登记制度方面,本次《公司法》修订将公司登记独立成章,明确登记申请真实原则,新增变更登记申请及材料要求、公司解散应公示的解散事由、强制注销制度、公司登记机关服务义务和授权条款,同时,又将公司登记撤销法条单列,引入简易注销制度,完善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公告制度,明确公司登记事项的对抗效力。
而在公司设立制度上,修改内容包含了删除公司设立必要条件条款,明确一人可发起设立公司,明确设立登记申请人与公司设立责任,单列并明确公司章程的制定或制订权,增加股东发起协议的规定,改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为成立大会等内容。在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层面,肖教授致力于清楚地阐释各类规则,将引入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认缴制中法定缴足期限,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缴制,明确股权、债权可作为非货币形式出资,引入类别股制度,明确股东与相关主体的出资(资本)责任等内容一一呈现。之后,其围绕股东公司参与权的完善、股东提案权门槛的降低、股东利润分配权的法律保障充实、中小股东权利的救济路径健全等内容,对股东权利保护予以说明。
对于公司治理制度的修改,其娓娓道来,深入浅出解释了公司股东会称谓与设置的统一规定、董事会构成人数或人员及任职的调整规则、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的职权范围修改、公司会议出席制度与决议表决规则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构增加的特别规定等内容。在公司责任制度的修改层面,强化公司股东、高管责任与社会责任则是本部分不可或缺的内容。在逐一论述《公司法》修订的重点内容后,肖海军教授以学界、业界对《公司法》修订的评价和展望结尾,全面而周密,严谨又细致。随后,与谈人郭天剑庭长围绕2023年新修订《公司法》中股权或债务出资等重点关注事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原则与实务工作中的经验,从审判者的角度对公司法进行解读。而黄棋主任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行使的权利角度,选取“股东可用于出资的财产类型调整—债权、股东行使股权转让权利的自治调整—优先购买权”两个权利,从公司法修订的部分创新及挑战切入,与肖教授和郭庭长沟通交流律师业务中的关注点与疑问,为在场人员深入理解与适用新《公司法》提供了有效参考。并且,针对在场实务工作者和同学们对《公司法》修改等相关疑问,与会主讲和与谈嘉宾根据自身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素养进行了针对性地解答。
讲座最后,主持人罗英老师简明概括了本次讲座的关键内容,呼吁在场所有同学积极参与“新公司法变革的理论与实务”专题系列讲座,深刻体会与思考高质量学术盛宴的精华内容,力求学有所得、学有所获、学有所长。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新公司法变革的理论与实务”专题系列讲座(二)新公司法资本制度发展与挑战将于下周开展,热烈欢迎师生参加,推进全面深入学习领会公司法修订的理论制度创新及对司法实务的影响,一同开展一场理论与实务的交流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