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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

时间:2024-10-12 浏览量:

2016 年 9 月通过,2024 年 10 月修正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大研字〔2014〕16 号)和《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修订版在 2023 年 10 月修订版基础上修订,修订内容用红字标注。


一、基本条件

硕士研究生在第二、三学年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是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在规定的学制内学习并已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和交清当年度学费。


二、学业要求

(一)成绩

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应在本学院排名前 60%,二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应在本学院排名前 80%。

本学年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评一、二等学业奖学金,只能参评三等学业奖学金。

(二)论文发表

硕士生本人署名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或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本人署名为第二作者(导师与学生的署名单位必须都为湖南大学),在 CSSCI

来源期刊或更高层次期刊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不受课程成绩排名限制,可优先获得一等奖学金(有课程成绩不及格的除外)。


三、失格情形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二)公开发表的论文、向学院提交的案例分析报告、向授课老师提交的课堂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论文、案例分析报告、读书报告)等有抄袭剽窃等弄虚作假现象;

(三)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

(四)考试舞弊;

(五)已办理休学;

(六)保留学籍未按时返校;

(七)出国留学;

(八)自动退学;

(九)未按时缴纳学费。


四、名额分配与评审原则

(一)名额分配

名额分配根据以下公式按四舍五入的原则确定:各年级各专业各等级奖学金人数=学校当年下达给我院的奖学金指标/在校学生总人数*各年级各专业人数

(二)评审原则

学术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分由加权成绩、论文发表奖励分值及专业竞赛奖励分值等构成。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分由加权成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奖励分值、论文发表分值及专业竞赛奖励分值等构成。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加 3 分(仅限 A 证,且同一学生在硕士生就读期间仅计 1 次,因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影响,对 2022 年之后入学的非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加分仅限入学后通过,且为最近一年度通过)。

(三)材料提交

证明材料应按时提交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发表论文需提交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和复印件,采稿通知单或在知网等网站下载的文稿电子稿及其打印件、复印件等不得作为计分的依据,加权成绩由研究生办提供材料。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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