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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2018博士论坛”第十七期在我院举行

时间:2018-06-21 浏览量:

2018年6月20日晚,由湖南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主办,湖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博士论坛”系列讲座第十七期在法学院404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由我校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智辉老师担任主讲人,我院姚诗副教授担任本次讲座主持人。



讲座开始,张老师首先介绍了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发经过、法院判决以及社会舆论的风向等内容,通过对杭州保姆案多方面剖析与介绍,使得在场的观众对于该案有了更加深入和细致的看法。随后,张老师为了更好地对刑法的理性这一刑法学界永恒的话题进行更好地论证,又补充了他对于欢案中法院对于欢定罪量刑的看法以及对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处罚的看法。

张老师表示,上面提到的三个问题看似没有什么逻辑上的联系,但是实际上它们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了刑法所包含的理性。张老师提到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犯了什么罪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的法律,他把刑法比作是一把双刃剑:刑法运用得当,就是一把惩恶的利刃,可以给犯罪分子应有的制裁;刑法运用不当,就可能成为一把伤及无辜的屠刀,使人们成为公共权力的受害者,因此刑法的制定和适用。总是在不同甚至冲突的价值选择中寻求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平衡点。一方面需要惩罚犯罪,另一方面又要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罚处罚;一方面需要惩恶扬善,另一方面又需要防止人们利用惩恶扬善的法律规定作恶。这些都使得理性成为刑罚所不可或缺的部分。

随后,张老师解读了刑法为什么需要理性,他指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主观意愿影响的理性。法律需要对人类社会做事先安排,并且这种安排的目标是使社会生存环境更好,它就必须建立在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上,并且必须使得人们的欲望在一定程度上加以克制。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他不仅通过禁止的方式规定了在社会上生活的人们的行为界碑,并且通过制度性的规定规范了统治者动用刑罚权的活动方式。刑法是人类社会最早选择的法律,刑法本身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只有当人们认识到社会需要控制保护的欲望、需要把对犯罪的制裁范围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时,才会有刑法。刑法在其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也不断地显示出统治者在复仇的欲望与保障人们免受不必要的侵害之间克制与妥协的理性。



结合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张老师认为刑法的理性集中表现在刑法的节制性上,他指出,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在范围和程度上都要受到人类理性的控制,必须时刻警惕人类的本性和本能的冲动对刑法的制定和运行的影响,自觉地节制刑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范围和程度,防止和控制其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刑法的节制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谦抑;二是宽和;三是人道精神。刑法谦抑的核心是反对基于保护情感的滥用刑法,主张刑法应当具有宽容精神,刑法的启动应当限定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刑法的节制性反映了人类社会对于刑法的存在、功能和实践的理性认识,反映了人类理智和文明对人类本身的报复本能的约束,是刑法中理性的最高维度体现。

最后张老师分析了我国目前刑法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中存在的弊病和不足,并指出其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在于部分立法缺乏理性、部分司法也是缺乏理性的,丧失了刑法引导人们行为的功能。他认为刑法中的利益权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于刑法的认识和遵从,要重视刑法的理性,使得刑法的理性贯穿于刑法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的全过程,从而真正实现刑法的理性。

评议环节,主持人姚诗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点评,她指出本次讲座通过对于欢案、保姆纵火案、受贿罪的探讨,从点出发,发散到刑法理性问题,即什么是刑法的理性、刑法的理性有什么体现,并且最后回归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刑法理性的实现进行了评价和展望,姚老师深表此次讲座受益匪浅。



讲座最后,在场观众踊跃向主讲人提问,对刑法的理性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在智慧的火花不断撞击的氛围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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