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王文胜副教授发表于《法治研究》2019年第1期的论文《从已有司法解释看民法典合同编分则草案的完善》,日前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9年第4期全文转载。
该文指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整理,取其合理且有意义者纳入民法典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名合同的司法解释的条文主要有证明标准型、简单解释型、澄清误解型、多义取舍型、具体细化型、漏洞填补型、裁量因素型、裁量方案型、意思表示解释型等类型。其中,漏洞填补型条文、具体细化型条文、多义取舍型条文、澄清误解型条文,以及针对某些较难准确解释当事人意思的场合所设置的意思表示解释型条文,对于司法裁判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立法者认可这些类型的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则应将之纳入民法典中;如不认可,也应尽力找到一种妥当的表达方式清晰地表达出立法者的相反立场。司法解释中的简单解释型条文和裁量因素型条文纳入民法典中的意义不大,裁量方案型条文和证明标准型条文不应纳入民法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