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晚七时,湖南大学千年论坛“《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新进展”在法学院模拟法庭顺利举行。本期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老师主讲,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诗老师主持。多名法学院的老师与实务界的精英出席本次论坛。
陈老师带领同学们回顾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全国人民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经历了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使我国的法治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使得我国对于人权的保护更为细化。作为参与了三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陈老师指出我国现今这一部刑事诉讼法虽仍然沿用79年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但是在立法技术上、刑事诉讼理念等形式上并不落后于当今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陈老师进一步指出,虽然立法者现阶段仍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但是在我国不断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重点已经落到了法律的实施。即我国依法治国的重心、着力点在于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针对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陈老师指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特点:一是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向明确,在内容上并非是针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进行修改,本次修改的重点是监察委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及二者之间的衔接。二是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一次采用修正案的方式(1996年修改、2012年修改均使用的全面修改的方式),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通过。(一般来说,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修改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这也意味着今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会更为频繁。
之后,陈老师与大家讨论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上的衔接问题。第一,陈老师反思我国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制,并指出我国正在探索揭露犯罪、查实犯罪的新路径(监察委可以直接越过公安机关的立案环节,直接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二元向一元体制的过渡。第二,监察委与检查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第三,留置措施的转化(监察委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应对犯罪嫌疑人采用何种强制措施)。四是补充侦查的衔接问题,明确由监察委补侦的情形,由检察院自行补侦的情形。五是证据的衔接问题,陈老师分析了监察委收集的证据能否用于定罪量刑以及监察委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去搜集证据。
最后,陈老师为同学们讲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一,陈老师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非对抗式的诉讼机制,这一制度有利于缓和矛盾,也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以及回归社会。该制度创造性的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易,陈老师分析了辩诉交易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的原因。第二,陈老师指出司法人员在侦查阶段、检查起诉阶段以及诉讼阶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并强调检查起诉阶段是该制度的核心环节。第三,陈老师从法理以及刑事诉讼的程序上分析了该制度:首先,陈老师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想要认罪认罚,无论任何人都不能阻止。这也正面地回答了“认罪认罚是公民的权利还是司法人员的职权”的问题。其次,陈老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之后,不服法院的判决,仍享有上诉权。陈老师也强调上诉权并不能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再次,陈老师明确指出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后,并不必然能得到从宽处罚。按照刑法应该对被告人处以死刑以及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下,适用该制度是不合适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应该从宽处罚。
在提问环节,陈老师耐心详细地问答了同学们的问题,再一次加深了同学们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相关制度的认识。至此,本次论坛圆满地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