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程玉发表在《湖湘法学评论》2023年第1期的文章《生态损害法律责任体系化的规范进路》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23年第7期全文转载。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的转载量(率)被学术界和期刊界视为人文社科领域中客观公正、影响广泛的学术评价标准之一。其中,《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立足法学基础理论,面向法律实践;精选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等方面的优秀论文,细探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环境法、土地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法律制度等方面之幽径;关注法学研究、立法、司法领域的最新进展和重大问题;学术引领,开启法学研究新潮流。
文章指出, 我国《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 条确立了“民事”性的生态损害修复责任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极易引发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责任聚合的制度困境,进而导致同一责任人就同一生态损害事实承担畸轻畸重的生态损害责任。解决责任聚合现象的前提是明确生态损害法律责任的法律属性。跻身于民法体系中的生态损害责任的法律属性应当是公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基于法解释视角,化解生态损害责任聚合困境的出路是确立有机统一的法律责任适用规则。一般而言,生态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当以修复性责任优先,并避免“重复修复”。各类惩罚性责任应当折抵,并适用比例原则,以避免责任总和过重;在立法论维度,基于领域法视角,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法构建有机统一的生态损害法律责任体系,并依托环境司法三审合一化解生态损害责任聚合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