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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法学名家讲坛 | 知名刑法学者罗翔教授在湖南大学开讲“法定犯与空白罪状”

时间:2023-11-10 浏览量:

2023年11月7日下午,岳麓法学名家讲坛第13期于湖南大学逸夫楼报告厅顺利举行。知名刑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应邀开讲“法定犯与空白罪状”。本次讲座由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黎四奇教授主持,几百名湖南大学师生和社会各界法律爱好者到场聆听。


(罗翔教授主讲)


主持人黎四奇教授首先对罗翔教授莅临本次讲座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并向听众介绍了罗翔教授的学术成果。罗翔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B站知名up主,2020年度法治人物,出版了《刑法中的同意制度》《圆圈正义》《刑法学讲义》《法治的细节》《刑法罗盘》等诸多著作,在学术研究和公众普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黎四奇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主讲人罗翔教授从“罪刑法定”与“罪行法定”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切入,通过生动有趣的例子讲解法定犯概念。并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着手,详细分析了上述条款中“非法”一词中的“法”具体是指什么法,如何理解该罪中的空白罪状等问题,并仔细讨论了“买卖红领绿鹦鹉是否构成犯罪”这一提问。



(现场水泄不通而秩序井然)


随后,罗翔教授深入讨论了空白罪状的判断问题,其存在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之分。在形式判断中,关键概念包括“国家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和“非法”。其中,《刑法》第96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定义十分明确,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空白罪状在形式上是否必须符合《刑法》第96条的规定,存在一定争议。“违反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等表述是否符合《刑法》第96条还需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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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教授以“非法”型的空白罪状为例,强调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作为“违反国家规定”的同义反复;二是将“非法”罪状置于“违反国家规定”法条的相邻条款;三是直接采取了“非法”罪状。但是也存在一些“异类”,罗翔教授主要强调了以下两类:一是违反规定;二是违反规章。在形式判断上,入罪问题要始终坚持刑法的补充性原则,强调前置法必须包含刑事处罚的规定,拒绝适用笼统式授权。

在实质判断方面,罗翔教授从行为无价值(规范违反说)和结果无价值(法益侵权说)出发,深入探讨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之间的关系。他借助交通肇事与小诊所非法行医等案例,表明了出罪问题应坚持刑法的独立性,实现法益实质限缩。同时,罗翔教授在讲座最后强调理解和适用空白罪状要以刑法的补充性作为入罪依据,以刑法的独立性作为出罪理由,刑法作为最后法与补充法,应严守谦抑性,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轻易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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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最后,主持人黎四奇教授做出总结。他感谢了主讲人精彩的学术报告,黎院长也呼吁大家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多地、深层次地思考法律的意义价值所在。

讲座全程气氛炙热,场面火爆。罗翔教授精湛的学识、生动的讲述、悲天悯人的情怀、坚守法治良知的勇气、对人性幽暗的洞察让听众深受感染,深受启发。讲座中一再引用的王阳明诗句“吾心自有光明月,千古团圆永无缺”也引发听众强烈的共鸣。同学们纷纷发愿像罗翔教授一样,追寻正义,成为法治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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