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3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3年度青年论坛暨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2023年年会在湖南长沙成功召开。
本次年会的研讨主题为“政府规制与企业行政合规”,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主办,湖南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湖湘法学评论》编辑部协办。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阿里云、腾讯研究院、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等理论界和实务界100余位专家参加了本次年会。
参会人员合影
开幕式现场
开幕式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易骆之主持。湖南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曹升元,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处长孙立军,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副局长、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洪雷先后致辞。
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易骆之
湖南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曹升元在致辞中向来宾介绍了湖南大学法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情况,对参会的专家学者表示欢迎与感谢。曹升元书记强调本次年会是立足新时代加强政府规制与企业行政合规研究的一次会议;以“政府规制与企业行政合规”为主题进行探讨,是对“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回应,也是对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学习贯彻、对习近平新法治思想的深入践行。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凝结更多学术硕果。
湖南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曹升元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以线上视频形式出席本次年会并发表致辞,对与会的领导专家和来宾表示欢迎,并对湖南大学法学院承办此次会议表示感谢。马怀德教授肯定了本次年会主题“政府规制与企业行政合规”的重要意义。从行政法的视角研究企业合规可以丰富理论研究成果,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他还指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对指导当下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法学研究既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又要关注行政法治实践,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形成中国自主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马怀德教授还强调要注重法学研究成果转化。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应当转化为相应的行政法学实践。最后,他希望本次会议成果能够落地,为繁荣行政法学研究作出青年学者的贡献。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马怀德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处处长孙立军在致辞中介绍了中国法学会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的简要情况,指出研究会专业委员会是研究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学科本领域专家学者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的重要平台。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自2014年12月成立以来,严格执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及时向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请示报告,做到了管理运作规范、专业人才汇集、研究成果突出,是专业委员会的先进典型。近年来,中国法学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积极推动政府规制法学研究,提出并推动中央文件和法学法律界采纳“政府规制”这一法律概念,并为推进国家相关法治实践积极献言献策。强调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力争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处处长孙立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副局长、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洪雷,代表专委会欢迎参加本次会议的各位代表。他特别感谢湖南大学法学院对专委会工作的大力支持。他指出,在举办专委会年会的同时,举办行政法学研究会青年论坛,已经成为惯例。马怀德会长出席了历届年会暨青年论坛,今年他因为有重要公务不可与会,仍录制视频对会议表示祝贺、提出要求,体现了对规制研究及青年行政法学者成长的高度关心。他认为,企业合规的要义在于促使企业通过自身内部管理系统的建设来保证对规范的自觉遵守。合规实践中有很多值得关注的行政法学问题,包括如何看待合规与过错认定的关系,如何处理合规与依法行政原则可能的紧张,如何防止政府借合规过度干预企业的自主运行等等。他强调,合规研究有助于促使行政法学界关注组织体和公民个体在行为模式和守法(违法)机制等方面的差别,提升行政相对人研究的水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副局长、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洪雷
主旨演讲部分主题为“企业合规与法治中国建设”,本环节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宋华琳主持。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教授江必新以视频方式发表主旨演讲。江必新教授肯定了本次论坛的主题,其演讲包括以下六点内容:第一,政府规制与企业行政合规意义重大,论题具有重大意义。企业合规相比民事、刑事合规,内容更为丰富、情势更为复杂,事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中国建设。第二,企业合规是系统且复杂的工程,需要久久为功、锲而不舍地开展各方面工作。第三,企业是第一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确保各项义务得到履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第四,社会组织要发挥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提高合规质量。第五,全体社会成员有义务参与合规,监督企业合规。第六,行政法学者应当高度关注企业合规中的问题,擅于解决难题,将企业合规的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提供智力支持与理论支撑。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教授江必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对江必新老师的主旨演讲进行了评议。她说,江必新会长的主旨演讲对我们青年学者研究企业合规与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殷切期望,青年学者要坚持守正创新,多出研究成果,给实践提供理论支持;要将新时代促进企业合规发展,助力改善营商环境这一主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抓住问题本质;要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方法研究新问题,坚持与时俱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企业合规的行政法原理”“企业合规的行政法制度建构”“数据治理中的企业合规”和“政府规制与企业合规”四个议题展开研讨。
01 / 企业合规的行政法原理 /
第一单元主题为“企业合规的行政法原理”,本单元主题报告与评议环节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顾问吴蕾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顾问章剑生主持。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顾问吴蕾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顾问章剑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成协中作“企业合规行政监管与依法律行政原则:挑战与超越”主题报告。成协中教授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探讨企业合规监管对传统依法律行政可能带来的挑战,分别从刑事合规的有限性、合规监管的具体样态与功能期待、合规监管对依法律行政的挑战、超越依法律行政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成协中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蒋红珍对上述报告进行评议。她认为合规在行政法领域是大有可为的,希望对于合规的研究能够回归到行政法总论的立场上去,并就成老师的报告提出自己的疑惑:规制合规和依法律行政二者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蒋红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编审谭冰霖作“论政府对企业的内部管理型规制”主题报告。谭冰霖老师对行政法实践中发展出的内部管理型规制进行了介绍,他认为应从标准制定、组织建制、守法监督和执行反馈四个层面构筑其制度体系,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控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编审谭冰霖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苗罕对上述报告进行评议。他认为谭冰霖教授的文章对内部管理型规制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具有很强的可读性。他最后总结到内部管理型规制更多是体现在风险规制的领域,尤其是在健康、安全和环境这三个领域。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苗罕
02 / 企业合规的行政法制度建构 /
第二单元主题为“企业合规的行政法制度建构”,本单元主题报告与评议环节由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高秦伟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顾问王锡锌主持。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高秦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顾问王锡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滥用行为执法二处处长蒋永亮作“着力提升经营者反垄断合规能力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主题报告。蒋永亮处长首先回顾了《反垄断法》和反垄断合规的形成和发展。其次,介绍了推动反垄断合规工作情况。最后,提出了关于下一步工作的思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滥用行为执法二处处长蒋永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张力对蒋永亮处长的报告进行评议。张力教授首先提出,企业合规在方法论上存在家长主义和公共利益两个出发点,并抛出了如何避免在企业合规过程中出现立法预设落空的问题;其次,他谈到合规指引效力的来源是什么、是否需要在立法端对合规指引进行裁量以及在企业合规制度设计中如何实现企业合规管理秩序和责任秩序的贯通;最后他提到企业合规措施的梯度适用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张力
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崔俊杰作“立法原则化背景下企业合规的进路研究”主题报告。他指出,原则性的立法结构性改变对合规可能产生影响,相较于常规立法,新兴领域立法在法律规制通过原则的抽象表达,内蕴价值、事实和效果三者叠加裁量的空间,从而使技术、价值与法律制度处于一种由界面规范而促成的调和关系中。原则性立法将会导致企业合规面临不确定性,而目标导向的监管思路可能不当压缩合规激励和容错空间等困境,需要基于企业结构化治理的过程性合规转型来解决这些困境。
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崔俊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静针对崔俊杰副教授的报告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针对其文章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包括立法原则化是否为合规表现、文章解决方案中提到的组织、价值、程序等关系如何处理等。二是提出如何将现有企业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需要学者们融合各方意见,用中国话语解释中国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静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王明喆作“行政法上企业强制合规的反思与调整”主题报告。王明喆老师首先认为,行政法上的企业合规有合规激励和不合规处罚两种基本模式;其次,他认为应该从企业合规动力不足、行政机关负担加重和最终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对企业强制合规展开反思与批判;最后,他强调应该坚持企业自我规制的基本理念和完善企业合规的正向激励措施两方面调整企业强制合规,最终迈向合规激励模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王明喆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教授杜仪方进行评议,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合规和传统行政法能不能对接、要不要对接、对接点在哪;二是企业自我规制和行政规制的界限如何区分。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教授杜仪方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陈子君作“企业合规行政监管的法教义学困境与规范建构——以企业合规从宽处罚机制为视角”主题报告。陈子君博士基于如何在保障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基础上运用企业合规行政监管规制工具,分析了当前合规监管中存在的具体困境,并通过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和制度层面的可行性对企业合规行政监管的正当性基础进行分析,最后结合现行行政法制度和企业合规特点提出企业合规行政监管制度的规范建构。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陈子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毕洪海就陈子君博士后的报告进行评议,提出了企业合规和行政法两套话语体系如何交融,以及如何基于这两套体系进行研究的问题。同时,他指出报告者论文中提及的企业合规从宽处罚这一命题需要进一步论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毕洪海
自由讨论环节,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任、政府与公共事务法律事务部主任周明勤针对蒋永亮处长的介绍提出了在市场监管部门是否有合规不处罚的顶层设计或相关的政策文件的问题。蒋永亮处长对此进行了回应。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任、政府与公共事务法律事务部主任周明勤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张学府向王明喆老师提出了企业合规的各种规制方式的选择是基于优劣对比的关系还是情境性的比较的问题。王明喆老师对此进行回应,认为不同的规制方式在目的上是一致的,只是在具体方法和手段上存在区别。同时,其认为在规制过程中既存在优劣对比的选择,也存在合作的过程,二者并不冲突,如何推进二者的协同和配合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张学府
03 / 数据治理中的企业合规 /
第三单元主题为“数据治理中的企业合规”,本单元主题报告与评议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赵鹏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凌维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赵鹏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凌维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陈越峰作“合作共创安全:数据安全风险的规制结构”主题报告。陈越峰教授由木心的《从前慢》一诗引入,提出本文的核心问题:数字化转型中的安全问题。紧接着,陈越峰教授从规制基础、规制目标、规制内容与规制方式四个方面对数据安全风险的规制结构进行了深刻阐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陈越峰
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林华认为陈越峰老师的文章针对数据安全风险进行了很好的体系化建构,并提出了三点个人看法:第一,文章讲到“规制目标”,强调不确定性的动态安全,而“剩余决策权”则强调相对确定化,两者可进一步协调。第二,“规制内容”的四项义务即组织义务、程序义务、合作义务、保护义务,可明确内在的区分标准与相互关系。第三,刑事处罚与行政规制措施的关系也可进一步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林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权作“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4条、64条为中心”主题报告。刘权教授从法解释学与规制双重角度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4条和第65条所建构起来的合规审计制度进行了解释,主要汇报了个人信息合规审计的界定价值、实施难题及破解、合规审计结果的应用三个方面的内容。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权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副研究员卢超对刘权教授的文章进行了评议。他认为文章有着弥补研究空白的作用,提供了具有参考性的研究思路,是一篇兼具理论价值与政策价值的佳作。同时,卢超副研究员针对文章内容也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个人信息保护》第54条与第64条交错进行的叙事逻辑,产生了内在的张力与冲突;二是中国式的合规审计不能够忽略本土因素。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副研究员卢超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助理教授谢尧雯作“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企业合规规制体系”主题报告。谢尧雯老师从企业合规政府规制基础理论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中企业合规的规制体系予以梳理,提出了文章的基本架构。她认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中企业合规规制体系应当以构建基于理性与学习的企业内部决策体系为目标,引导私主体以负责任方式参与公共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助理教授谢尧雯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冯子轩对谢尧雯助理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冯子轩教授认为报告选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细分领域,具有创新性。她认为企业行政合规承载的时代任务具有产业发展面向与规范面向,企业行政合规对此需重点关注。当下,个人信息保护公私协力的法律体系已经初见规模,规范面向规定并不乏见,在行政合规体系构建时需高度关注产业面向的规定嵌入,例如合规成本评估机制、多元利益诉求实现机制等。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冯子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刘绍宇作“论数字政府建设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规制路径”主题报告。刘绍宇博士首先讨论了数字政府建设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供给的不足与挑战,其次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风险规制模式及制度建构,最后以政府部门的数据合规作为一个参照领域,提出“政府合规或者公共部门的合规在学术上有没有探讨意义”的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刘绍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母光栋对刘绍宇博士的文章进行了评议。母光栋处长认为该报告角度新颖、论证严密、资料翔实、观点鲜明,并提到数字政府建设中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坚持问题导向,运用系统思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母光栋
在本单元自由讨论环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孔祥稳提到:“什么是合规?”目前“合规”概念在两种语境下使用,第一种认为合规是一套确保企业活动符合要求的机制、系统,第二种认为合规是对企业遵从规则的具体要求。在两个语境下,“合规”的含义存在差别。那么“企业合规”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概念内涵?“合规”中的“规”究竟包括哪些?是仅指法律法规规章,还是包括了行业准则、国际规则乃至软法?“合规”与“合法”的区别是什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孔祥稳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新宇也提出自己的疑问:合规应该由谁来判断、如何判断?怎样判断企业经整改后合规还是不合规?能否借用行政法上“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新宇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尹培培在前述问题基础上进行了提问,如果合规和合法不是同一个问题的话,那么仅合规就可以免责的话,合法性的问题如何解决?如果合规和合法是同一个问题的话,那么为什么合规的情况下还会产生合法性的问题?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尹培培
赵鹏教授认为对于理解“什么是合规”,“Compliance”和“Accountability”这两个英文或许可以提供思考的点。陈越峰教授回应了林华教授的问题,指出合规应该是规制框架下的合规,所以合规不只是合法,但合法是最基本的。刘权教授回应道,合规概念存在很大的争议,企业合乎国家的法律是最低的遵循,没有遵守法律就是不合规。谢尧雯助理教授从论文写作角度回应了提出的三个问题,认为合规是合乎法,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解释,一是外部监管、二是强调外部监管进入企业内部的决策程序。刘绍宇博士则从历史溯源的角度回应了三个问题。
04 / 政府规制与企业合规 /
第四单元主题为“政府规制与企业合规”,本单元主题报告与评议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人事处处长兼人才引进办公室主任、教授罗智敏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李霞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人事处处长兼人才引进办公室主任、教授罗智敏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李霞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张卿作“行政法无过错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主题报告。张卿教授基于《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分析了该条关于无过错不罚原则的一般适用情形和两个例外,总结了当前学术界对该问题的观点,认为已有立法对该原则具体适用范围的逻辑判断尚未有明确规定、相关研究也未提供全面和有说服力的学理解释。由此,张卿教授认为,在设定以预防进一步损害或修复损害为主要目的的恢复性行政处罚种类时不适用无过错不罚原则。在设定以惩戒和震慑为主要目标的震慑性行政处罚时,对处罚产生的错误成本(主要是对无主观过错不该罚的行为人进行处罚产生的错误成本)较高的人身罚措施和声誉罚措施应适用无过错不罚原则,并要求行政机关直接审查甚至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而过错推定制度则在行政机关证明行为人过错的成本较高且处罚产生的前述错误成本较低时适用才最具有正当性。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张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青波就张卿教授的分享进行评议,首先从研究视角和内容创新肯定了张卿教授论文的贡献。其次他也提到文章存在可以再斟酌的地方,包括修复预防类处罚和惩戒震慑类处罚的区分标准问题、实施处罚是否具有收益等。张卿教授对张青波教授的点评作出回应,指出惩戒类和修复类的处罚措施区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的设置进行区分,并且这一区分在国外的立法例中已有实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青波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孔繁华作“行政执法观察期的实践探索与规范进路”主题报告。孔繁华教授认为现阶段观察期仍处于萌芽状态,需要完成从政策到制度的转化以回应社会需求。孔繁华教授从“四新”经济发展为行政执法带来的挑战、行政执法观察期对法治的回应和行政执法观察期的规范化路径三个部分进行了报告。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孔繁华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李泠烨从行政执法观察期在行政法学体系中应该如何定位的角度对孔繁华教授的分享进行评议,指出文中提及的部分挑战并不全因观察期制度引起,应该对观察期中存在的问题做一个更为精细的划分,并对观察期要设定什么类型、设定多长时间以及后续责任机制等问题有更立体的讨论。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李泠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周辉作“网盘平台创新服务的著作权保护:法律责任适用的制度困境与社会责任实现的合规治理”主题报告。周辉副研究员认为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网盘平台的著作权法律责任适用存在显著的困难:一方面很难因现有的服务创新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在收到合格通知后,只能采取在权利人看来仍很有限的处置措施。考虑到相关著作权法律制度适用后并不能约束新增的侵权风险,作为解决方案,结合当前对于“守门人”和合规治理的理论探索,可以聚焦著作权侵权风险和纠纷集中的大型网盘平台,构建让其主动承担治理责任的机制。综合考虑合规治理的特性、实施可能性、约束性和动力机制,不同大型网盘平台可以按照自主与灵活、能力与成本、合法与合作、问责与激励原则,自行或在著作权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审慎设计具体方案。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周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瑞雪对周辉副研究员的分享进行评议,分析了当下网盘运行的实践样态,从网盘平台创新服务的著作权保护角度讨论了法律责任适用的制度困境与社会责任实现的合规治理,指出了数字平台合规需要规制者整体评估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周辉副研究员也对王瑞雪副教授的评议作出回应,提到在新技术变革周期的背景下,对于立法的变革应该慎重,同时不能太过依赖既有制度的积累,而需要在立法之外通过诸如合规在内的手段对不同的情况做个性化的制度设计。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瑞雪
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孙娟娟作“从规制合规迈向合作规制:以食品安全规制为例”主题报告。孙娟娟副教授的报告主要回答食品安全领域“为何合、哪些规、如何合、合怎样”四个问题。其指出合规应当源于法律并超越法律,在食品安全领域还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内容;企业要从内到外和从外到内地进行合规;企业合规既要重视规的质量又要重视合的质量;由学术研究推动执法与守法、立法与立规并最终增强国际竞合能力。
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孙娟娟
福州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年清就孙娟娟副教授的分享谈了自己的三点体会:一是赞扬了孙娟娟副教授在食品安全规制领域作出的产出学术成果的贡献;二是提出食品安全规制领域规制主体的安排上也可以关注社会组织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三是在规制工具层面可以关注第三方评估在合作规则中的价值。最后,其也提出对分享内容的一个疑问,即对于建立合规制度的企业实施的违法行为如果可以不予处罚,而对没有建立合规制度的企业实施的同一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对公平公正原则的违反?孙娟娟副教授结合自己的实践经历以及实际案例对问题进行回应,提出了食品安全领域的合规是一个容错机制而非免罚机制的观点。
福州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年清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亮在自由评议环节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探讨合规问题能给规制法带来什么理论创新?二是为何刑事合规如此火热而行政合规发展较为缓慢?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蒋红珍针对张卿教授的分享,提出了恢复类和威慑类处罚种类的区分中,无过错不罚原则的适用问题针对的是法律的执法阶段还是仅是立法阶段的问题?对此张卿教授回应,认为该原则的适用问题既包括在立法阶段,也包括在执法阶段。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蒋红珍
周辉副研究员则指出对合规问题是从时代命题而非学科命题的角度进行回答,因此对该问题的探讨不应局限于学科本身的周延性和体系性。同时对于如何借助既有的概念工具,通过合规的思路去实现规制实践中监管方和平台方的共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孙娟娟教授则提到可以通过提炼管理学的方法论对食品行业的合规方法进行创新。
闭幕式环节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张红主持,宋华琳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的学术讨论进行了小结,指出与会学者关注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此背景审视企业合规的法理,关注合规对行政法学的挑战,关注数据治理、个人信息保护、食品安全规制等具体领域中的合规。但究竟什么是合规?是否存在“自下而上式”与“自上而下式”的合规?合规中的“规”范围是什么,也涉及“规”的变化、范围与效力。在合规与规制的背景下,如何审视立法的原则化与明确性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制定何种行政规范,是否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企业合规指南,如何适用行政处罚规则;合规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拘束力,司法如何审视在合规背景下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审视企业的组织化义务,如何发展出企业的合规策略与合规计划,都是亟待研究的课题。
宋华琳指出,行政法学人或许还可从以下六个方面研究企业合规与政府规制:第一,对国外的企业合规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整理;第二,合规对行政法学理论的挑战与反思;第三,继续研究合规对中国行政执法带来的挑战;第四,结合特定行业、特定规则,讨论具体领域合规的合规叙事;第五,在具体领域,如何建构可操作的合规策略;第六,行政合规与民事合规、刑事合规三者之间的关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张红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宋华琳
最后,张红教授代表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对与会专家学者、会议承办方湖南大学法学院以及会议协办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湖湘法学评论》编辑部表示衷心感谢,并宣布2024年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将在重庆举行,由西南政法大学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