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岳麓刑事法论坛现场)
正义网长沙11月23日电(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蒋海松 高寒)11月23日,由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第八届岳麓刑事法论坛在湖南长沙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检察院及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全国40多所机构、院校的两百余名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此次论坛。
此次论坛重点针对“扫黑除恶”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新中国70年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新中国70年刑事司法解释的回顾与前瞻、人工智能发展与刑法理论面临的挑战、惩处“套路贷”犯罪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认罪认罚从宽理论与实务研究、捕诉合一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侦查机关执法规范化研究等热点刑法刑诉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著名刑法学家、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智辉主持开幕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主任朱孝清、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中央政法委原司改办主任黄太云、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杨学成、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昌军等在开幕式发言。
针对大众所关注的扫黑除恶法治问题,与会代表进行广泛深入讨论,达成诸多共识。与会代表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了重大成就,保障了人民权益,正处于向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同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用法治的手段解决面临的症结和难点,遵循刑事法和刑事诉讼活动规律,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能、法治效应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对于正在热推的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改革,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等代表等认为,这使得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系统性。与此相适应,还需要做到从消极监督向积极监督转变、从宁纵不枉向不枉不纵转变、从简单“不捕不诉”向“该捕则捕,当放则放”转变、从片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向全面保障人权转变。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论坛已经发展成为湖南法学界乃至中国法学界的重要学术品牌活动,赢得了全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参与,期待对热点法治问题作出更多的学术回应。
[责任编辑:郭荣荣]
长沙晚报|全国法律专家长沙论法 聚焦“套路贷”等法治热点
图文转自长沙晚报掌上长沙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蒋海松 高寒)今日,由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第八届岳麓刑事法论坛在长沙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等40多家机构、院校的200余位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参加此次论坛。
本次会议持续重点针对 “扫黑除恶”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新中国70年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新中国70年刑事司法解释的回顾与前瞻、人工智能发展与刑法理论面临的挑战、惩处“套路贷”犯罪的理论与实务研究等热点法治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涂龙科提出,“套路贷”源于高利贷,是高利贷的升级异化。“套路”是“套路贷”犯罪的承载本体,是刑事不法的依据。在惩治“套路”时,要警惕“手段违法+高利贷=犯罪”“手段犯罪+高利贷=财产犯罪”的扩张路径,合理把握刑法介入的边界。当前在治理“套路贷”中,刑法处罚越位、行政监管缺位,刑法应当回归“二次法”本位,充分发挥行政法的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张成东认为,在“套路贷”案件中,诈骗行为是行为人“套路”被害人的必要手段。行为人以虚假诉讼方式进行催债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应按诈骗罪从重处罚。其次,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后续的普通催债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尹爱平指出,“套路贷”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不是罪名,在实践中不管名字多么新,多么形象,真正定罪量刑时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应当进行打击。没有不构成犯罪,就不应该加以泛化打击。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认为,只要有“套路”就是诈骗,只要是“套路贷”就构成诈骗罪。这是泛化。在认定具体犯罪时,也不应当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套路贷”,再先入为主地判断该行为构成什么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