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学院 >> 法科写作大赛 >> 大赛公告 >> 正文
您的位置: 法学院 >> 法科写作大赛 >> 大赛公告 >> 正文

张文显:法律写作的五个要素和四种方法——在”全国法科学生写作大赛”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时间:2019-12-15 浏览量:

张文显:法律写作的五个要素和四种方法

    ——在“全国法科学生写作大赛”启动仪式暨新时代法科学生写作能力培养高峰论坛上的讲话

2019年8月16日

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传千古法魂义理,写天下锦绣文章”,是新时代中国法科学生的学术情怀和专业使命。在盛夏时节,我们聚首京城,迎来法学界又一盛事,“全国法科学生写作大赛”正式启动了。首先,我谨代表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向大赛的顺利启动表示热烈祝贺!向牺牲暑假休息、莅临会议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诚挚欢迎!向发起大赛的湖南大学领导、老师们和全体会务人员表示衷心感谢!

借着大赛启动的良机,我想就法律写作、法科学生写作能力培养等问题,谈谈我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建国初期,为适应新民主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迫切需要,由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经过院系调整,组建了“五院四系”,形成了全国高度统一、布局较为合理、功能相对区分的政法人才培养体系。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各种不正常的原因,政法院校陆续被下放、停办直至撤销、解散,法学教育在风雨飘摇中坠落,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教育倍受摧残。“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随着对法制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深化,随着整个社会的法制需求日益迫切,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恢复、迅猛发展的时期。

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更好发挥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引领下,中国法学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经过40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已经形成,与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呈三足鼎立格局。但是,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职业伦理教育薄弱,培养模式相对固化,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方法单一,应用型、复合型法治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等等。在各种短板当中,写作能力低下,无疑是最为明显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基础教育严重忽视学生写作能力培养,在法学院校中相当一部分法学院系不开设法律写作课,开写作课的也往往是偏于法律实务的技术性写作,对于法律写作的思想性和逻辑性则关注不足,以至于我们的毕业生不会写文章,不会写讲话稿,甚至不会写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这不能不引起法学教育界的关注,并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改变。

我认为,写作是法律人的基本功,法律人,无论是法官、检察官,或是律师、法律顾问,在其职业活动中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法律意见,记载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因此,法律表达能力是法律人必备的重要能力。写作对于提高学习能力和工作能力也大有益处,毛泽东主席曾谈到,写文章可以“锻炼头脑的细致准确性”。法律写作或者说法学写作,是一种最能体现语言与表达、思想与修辞、逻辑与说理、理论与实践、思辨与对话、语言与创作的活动。

法律写作有五个要素,即知识、思想、语言、逻辑、修辞。

知识,对于写作而言,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基础性、专业性。完备的法律知识是法律人的重要标识。无论是关于法律的起源、法律的本质特征、法律的效力、法律要素、法律体系、法律运行、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方面的知识,还是公法学、私法学、社会法学、国际法学的规则、原则、程序、技术等的知识,都是法律人的基本学养,因而也是法律人写作的基础和基本功,正是法律的知识使得法律写作区别于经济学写作、新闻学写作等。一个没有良好法律学养的学生是写不出好的法学文章和法律文书的。所以,在法学教育中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尤其是核心课程教学至关重要。

思想,对于法律写作而言,是其灵魂,写作的过程就是思想提炼和表达的过程,全部写作都是围绕思想而展开的。没有思想的写作是苍白无力的。马克思把思想比作大海,他说,“在惊涛骇浪的思想海洋上,我进行过长期的浮游和探索,我在那里找到了真理的语言,并紧紧地抓住了被发现的东西”,此语道破了思想的历程和思想的浪漫。马克思还说过,“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此语揭示了思想的真谛和思想的价值。拿破仑有一句名言:“世上有两种力量:利剑和思想;从长而论,利剑总是败在思想手下。”这正说明产生思想和形成思想体系的重要性。鉴于思想的重要性,法学教育要特别重视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法学理论教育,重视古今中外法学经典的传授,要重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西方法律思想的研究性教育,使学生们通今博古、择善而用。我们既要让学生成为精致的“法律工匠”,也要让他们成为高明的法律思想者,养成分析问题、反思认识、批判不合时宜的理念和制度的能力和习惯。

语言,语言是文本的元素,包括单字、词语、术语、概念、成语(谚语)等。语言是人类描述事物、表达感受、交流思想的工具。任何思想的形成和传播,如果离开了语言这个工具就无法实现。而且,对于任何一种思想理论而言,它的基本词语、术语是否清晰,关键性概念是否准确,直接决定着思想理论自身的科学性。因此,法律写作过程要十分注意对基本词语、术语、概念等的提炼和界定,注重对各种重要范畴的阐释,并力求做到使各种词语、术语、概念的关系既经受得起逻辑的分析,也经受得起经验的验证。我们时常发现,在重大的法学争论中,有些参与讨论者所使用的词语、术语、概念往往是经不起严格的逻辑分析和经验验证的,它们或者是包含着一些自相矛盾的因素,或者是莫名其妙、标新立异的杜撰,这种情况下就要善于运用语义分析和语言哲学的方法,校正语言使用中的错误与不当。

历史上,很多思想家都强调语言对于思想表达的意义。马克思说过:“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正像哲学家们把思想变成一种独立的力量那样,他们也一定要把语言变成某种独立的特殊的王国。”海德格尔曾经说过,“语言是法律的存在根基。”蒂尔斯玛说,“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道德和习俗也许是包含在人类的行为中的,但是法律却是通过语言而产生的”。英国法官丹宁勋爵也曾指出:“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语言是律师的职业工具。当人家求你给法官写信时,最要紧的就是你的语言。你希望使法官相信你的理由正确,所依靠的也是你的语言。”准确、精练的语言表达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而深刻的、雄辩的、创造性的语言表达则是法律人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表达能力的具体体现。

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上,楔形文字凝成《汉谟拉比法典》的传奇,古拉丁文留下“十二铜表法”的神话,汉字则铸就了《唐律疏议》等中华法系经典。每个民族的法律创作成了萨维尼所谓“民族精神”和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的重要基础。古今中外法学大师们写就数以百千计的法学经典,成为当代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思想精华和学术资源。当代中国的法科学生也应当有这种历史大作为。

逻辑,逻辑是写作的精髓,如果说语言是人们用来表达和交流思想的符号工具,那么,逻辑则是思想的规律、规则;如果说词语、术语、概念等语言元素是珍珠,那么,逻辑就是把珍珠串联在一起的金线。柏拉图曾把荷马史诗与城邦法律比较,称赞城邦的法律才是最伟大的诗篇,因为法律体现了正义、理性、逻辑和语言的完美结合。在法律生活世界,逻辑最鲜明地体现在法律推理之中。首先是形式推理,形式推理要获得有效性、合理性,即推理的确实性、无矛盾性,必须遵循形式逻辑;而形式逻辑中,概念是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形式逻辑中的判断和推理是以严密、一贯、清晰、语义明白无误的概念为要素,并从概念开始的,即由概念而判断(命题)而推理。其次,就是辩证推理,辩证推理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推理方法。与形式逻辑比较,辩证逻辑更重视概念,它以哲学反思的方法对待概念的形成和发展、概念与现实、概念与概念的联系,转化概念自身的矛盾(也是对象自身的矛盾),并透过概念的这种思维形式反思思维内容的矛盾。法律推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也必定是一种创造性法律写作活动。

修辞,这里的修辞,不只是写作技巧,而也是哲学意义上的修辞。这种意义的修辞,对于写作而言,不是富丽的装饰或者炫彩的花边,它实际上是思想理路在语言中的绽放。通过修辞,思想的意义成为可理解、可论辩、可接受的;经过修辞,思想的维度能够被拓展、被深化、被升华;透过修辞,思想的真理才能有价值、有深情、有力量!法律写作离不开透彻的思想,而思想要彻底、有说服力、能打动人,就不能没有修辞。一篇称得上佳作的文学作品,可能修辞是畅快的、飘扬的、婉转的,而一篇法学的精品力作,修辞该是理性的、规范的、可证成的。原因在于,文学之思求意境,而法学之思求正当,这便是思想与修辞的“门当户对”。所以,修辞构成了法律写作不可或缺的要素,因为它不仅是逻辑的外壳、知识的符号、语言的外衣,更扮演了思想的眼睛。修辞,如同礁石,充满力量的滚滚而来的思想浪涛只有撞上她,才成就真正的崇高和壮美!

那么,法科学生该如何提高写作能力呢?

第一,推进“三维融合”,提升法学思维能力。法学思维包括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在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中,长期以来,只有法律思维这个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法治思维,作为一个创新性概念进入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体系。最近几年,随着良法善治理念的普及和法理研究以及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深入,“法理思维”概念脱颖而出。“法理思维”概念的提出极大地开放了法学思维的空间。写作的过程也是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三维融合”的过程,能够把这三种法学思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融合起来,一定能够产生创新理论,提高法学文本的学术品味和思想境界。

第二,注意法律写作的特殊性。法律写作不同于煽情的文学创作,而是有其独特风格与审美品位。法律语言逻辑严密、简洁明快、对称均衡,富有节奏韵律。法律语言经过提炼、加工,已经演变成不完全等同于“日常语言”的一套复杂的行业语言。拉德布鲁赫曾指出:“法律的语言是冷静的:它排除了任何情感的声调;法律的语言是刚硬的:它排除了任何说理;法律的语言是简洁的:它排除了任何学究之气。” 但也正是这种简洁冷峻、精确严格,形成了法律的清晰表达和独特的语言成就。尤其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律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曾经成为语言的范本之一。《拿破仑民法典》甚至成为了文学家的语言范本,据说,法国文学家司汤达每天早上工作前要读几段拿破仑法典,“以找找风格”与语言的节奏。茨威格特在《比较法总论》中说,我们在诵读法国民法典时,就可以感受到拿破仑的参与使法典“渗入了他那种伟大气魄,而法典的语言也因之而充满力量并激动人心;直截了当一扫教理式的推断。”在法律写作中,要形成谨慎的文风,思辨的意识,批判的精神,以及对真理的追求,把思想写成定型的语言文字,提高严谨准确性。

第三,要关注社会现实,在实践中提炼智慧。法律写作属于非虚构写作,是以现实为基础的。不论是倾向于理论研究的学术论文,还是致力于解决现实困境的实务文章,都必须以问题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带着问题进行针对性研讨,再通过写作将问题体系化、层次化,清晰化。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其实,对于法律写作也是如此。法律写作如同法律裁判,也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脱离社会实践,单纯依靠思维的推敲和形而上学的繁琐论证的作品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得出的结论即使看似高深,也不过是屠龙之术,凌空蹈虚之言。法律不是居于生活世界之外,而是构成生活世界本身。这就决定了法律写作也必须深植于社会生活。

最后,法律写作要注重以文会友、交流汇通。法律写作不是孤芳自赏的吟风弄月,而是直面社会问题的公共书写,是“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公共担当。“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写作必然是个反复思考、不断修正的过程,也是一个互相交流的过程。文章是私人的劳动产品,需要展示出来才能成为社会产品,达到其经世致用的目的。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法律写作比任何写作更需要交流和讨论。这是我们主办全国法科学生写作大赛的目的与初衷。法学院作为培养法治人才的第一阵地,我们希望联合但不限于在场的中国所有的重要法学院,一起推动,共襄盛举,召唤四方法科学子,让他们自由思想,自由创作,自由评论,自由分享,在切磋琢磨中互助互进,并引导养成自由民主、平等理性、公开公正的学风学统。因此,大赛的成功举办也需要在座的每一位法学院的领导和老师们的共同努力。

我也希望年轻一代的法学学子们,不忘法治初心,牢记法学使命,立足当下、面向未来,为助推新时代良法善治、推动全社会的法治共识书写自己的锦绣答卷,贡献自己的力量!

杜甫有诗云:“笔落惊风雨,诗成泣鬼神”,法律写作则是比“惊风雨”“泣鬼神”更伟大的创作。我相信,在大家的努力下,我们即将看到的是全国各地法学才俊的百舸争流、百花竞放,迎来的是一场场高水平法律写作竞赛的场景,我们法学人才培养机制的这一次重大创新,一定会开花结果,一定会春华秋实。

最后,预祝全国法科学生写作大赛启动仪式圆满成功!

 

湖南大学法学院版权所有©2019年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2号
邮编:410082   电话:0731-8882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