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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级法学四班:“法”义之辨 中西之异 ——湖南大学法学2004班第二次读书会召开

时间:2020-11-07 浏览量:


为了进一步提高同学们的法律思辨性,培养法律思维。湖南大学法学院新生年级法学2004班于2020年11月6日下午在南校区综合楼215教室召开了第二次读书分享会。法学2004班班主任、《法理学》授课导师蒋海松副教授担任讲评老师。法学2004班学习委员杨仁担任主持人。杨青松、林文婧、翁垚杰总共三位同学上台演讲。读书会围绕着法学家梁治平先生对中西之“法”进行探究的名篇《“法”辨》展开,读书会由学习委员杨仁同学主持。主持人杨仁同学简短介绍了《“法”辩》的作者简介及外界评价后,读书会正式开始。



杨青松:中西方“法”之异同

“法”之一字,玄妙无穷。它不单单是一个文字现象,更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诞生的社会现象。无论是西方自然法的理性、公正,还是中国法自然的威严肃穆,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对“法”的理解,更应该从横纵两个方面去研究。横向上,应当比较中西方同时期展现出来的不同法治特点,并深究这些特点形成背后的社会基础。纵向上,应当梳理出中西法律史的脉络,明白其中的法律渊源。最后在繁杂的法律现象中找出共通之处,进而对“法”的本质有初步的了解。



林文婧:中西方“法”观念之别与社会结构

梁治平先生的这篇文章围绕着“以汉字的法作为拉丁语Jus和Lex一类词的对译能否言尽其意?”的问题展开,通过对法作为字、词以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两方面分析出二者之蕴意不能完全对等,最后通过中国及古希腊、古罗马等国家产生的过程分析了中西方“法”的观念,功能之差异。鉴于此我认为法律并非是真空的,只有将法律置身于社会结构之中,我们才能更清晰地了解中西方“法”之不同。正如文章开头所提到的——“民族法和民族语言是民族历史文化的产物,具有民族历史文化的鲜明特点。



翁垚杰:以文化阐明法律

梁治平先生的《“法”辨》在全面客观地将中国关于“法”之观念,技术与西方的观念法发展进行比较时,跳出了纯粹的理论推演与概念分析,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深刻的视角,即以“以法律阐明文化,以文化阐明法律”。与此同时,其研究中国法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诸多问题时也坚持着“社会学的”、“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方法。足以体现其著写时的严谨与科学之精神。从《“法”辨》当中我们应当注意理解中西之所谓“法”之差异,学习梁治平先生在分析法的思维方式和思考角度。




三位同学演讲完毕后,台下响起掌声。主持人紧接着宣布进行第三环节——同学自由讨论。同学们都积极参与讨论,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与疑惑之处。随后蒋海松老师点评了本次读书会,对同学们相对于上一次读书会的进步表示了赞扬,对大家积极参与读书会的热情和学术态度给予了肯定。他提示大家更应注重中西国家起源的不同路径、血缘影响差异、社会结构差异等方面对中西法观念的影响。蒋老师对同学们提出的疑惑进行回答。有同学提问,“中西方都谈及法律与道德之结合,而为何效果截然不同”。蒋老师认为,中西方其实都有法律与道德结合的论述,法律与道德相容绝非中国的专利。但中西法律与道德之结合方式是相异的。中国古代将道德作为法律,即赋予了道德观念具有影响法律判决之“特权”,是一种较为直接的道德法律化。而西方更多是将道德通过特殊的法律技术“转化”进法律领域,黑格尔所谓道德“发挥”在法律里。相对而言,道德与法律的各得其宜,适度区分,使得其法律不再纯粹作为礼之工具,作为一种统治工具,法律间接表达道德关切,反而更有空间来承载权利、自由与正义的价值。我们法律人当然也关心道德问题,但主要关注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因素、在法律平台上检视道德因素,而非道德万能主义、道德中心主义。最后蒋老师又引用了《我不是药神》的现实案例与江歌刘鑫案的判决启示我们,“作为法学生要学会以法言法语去体现法律的温情,以法律技术去实现道德关怀!”

读书分享交流会在大家热烈的交流氛围中圆满结束了。大家纷纷表示,读书会加强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同时更重要的是学会了用法律思维去思考,用法言法语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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