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网“网络首发”显示,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正湘与张智辉教授合作的论文《从具身到离身:刑法行为范式转型何以可能? 》《脑机接口对刑事归责的挑战与因应》将分别在CSSCI来源期刊《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发表。
《从具身到离身:刑法行为范式转型何以可能? 》一文认为,脑机接口、元宇宙与数字永生技术所引发的离身“行为”现象,使得以“具身”为前提的刑法行为理论面临范式挑战。行为理论所坚守的具身立场,难以涵摄离身“行为”。而规范论层面的修补,既存在论据有效性的缺憾,更无法回应离身“行为”何以构成行为的本体论诘问。回归存在论本身,共生性离身源于“本己身体”与“技术身体”的共生,其中颅内身体负责意向编码,技术身体负责意向执行,其行为本质是经由技术所扩展的本己身体的物理动静。存在性离身中的数字永生体,延续了原初生物人的人格主体,并具备意向和意向支配能力,其行为本质在于数字永生体意向支配下的数字身体动静。由此,刑法行为范式得以实现从具身到离身的转向。在新场域下,刑法行为概念的内涵可重述为:行为人基于其意向性,通过其直接支配的技术媒介所引发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外部状态变更。

《脑机接口对刑事归责的挑战与因应》一文指出,作为心物交互的新范式,脑机接口技术给刑事归责带来了新挑战。脑机介导“行为”将行为理论引入“非具身”场域,而行为否定说与意志行为说不足以穿透“具身”限制。基于行为者因果论,刑法行为概念的内涵可重述为“意向性所引发的外在动静”。算法决策建议不冲击个体罪责能力,“人—机”共享控制可能造成算法误释意图和识别无效意图,进而影响个体行为控制能力。就使用者归责而言,正常情况的介导行为与具身行为无实质区别,特殊情况下需判断使用者是否具备对介导行为的控制能力。基于信赖原则,使用者仅需承担规范操作和设备状况的注意义务。就生产者归责而言,其充其量承担过失责任,从脑机接口生产到交付的流程来看,生产者应履行技术标准、如实宣传以及培训的注意义务。同时,算法黑箱能否阻却生产者刑事责任,需经由注意义务违反与结果避免可能性来判断。

(来源:中国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