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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獬普法 | 消费安全:叮!请查收这份315“塌房”自救指南

时间:2024-03-26 浏览量:

梅菜扣肉用劣质糟头肉、奶茶店过期食材换个标签继续用、烂水果切一切即可变“高端果切”......刚过去不久的315行动曝光多起不良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由于案涉产品与年轻人的消费偏好紧密相关,不少朋友圈的小伙伴都直呼“塌房”。除食品安全外,本次315行动还曝光了多起其他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如灭火器越灭火越大、防火玻璃不防火等等,直接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应当得到重视。为此,本期小獬普法聚焦消费安全主题,为大家讲解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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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消费者都享有哪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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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有:

   ①安全保障权          ⑥依法结社权

   ②知悉真情权          ⑦知识获取权

   ③自主选择权          ⑧维护尊严权

   ④公平交易权          ⑨监督批评权

   ⑤获得赔偿权

02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选择哪些解决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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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食品安全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0日,大学生周某花费20.58元通过外卖平台从某餐饮店购买“香辣韵味跳跳蛙”食用。外卖送到后,周某发现其中的牛蛙肉未熟,于是尝试与该餐饮店沟通解决,但双方未能在赔偿金额上取得一致,故周某将该餐饮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原告周某荣所购买的“香辣韵味跳跳蛙”中牛蛙肉未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的要求,故法院对原告周某荣要求被告某餐饮店退款20.58元,并赔偿1000元的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注意事项

过期、变质、有异物、有异味等情况的食品均属于不合格食品,当买到这类食品时,都可以积极主张权利,对不法商家说“不”。如果商家拒绝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的,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取其他的纠纷解决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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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假冒伪劣产品案例

在网络购物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假冒伪劣、产品损害等问题也层出不穷,为了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基本案情

小田(化名)发现一家售卖玩具手办的店铺,该店铺称“假一赔十”,小田观望后花费300余元购入了手办,收到货后,怀疑手办不是正品,该手办缺少防伪标识,并且包装盒与与正品包装盒颜色不一,小白意识到是盗版手办后,与店家交涉无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店家返还费用,并按照商品价格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卖家退还小田购买商品所支付的费用,并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

(案件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事项

在生活中,大多数商家为了促销,会规定“假一罚十”增强消费者对自身产品的信任。商家对“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种单方面加重自身义务的承诺,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双方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商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商家应当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的商品,否则应按照“假一赔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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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关于消费安全,你还需要知道这些知识

1. 因产品遭受损害,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产品侵权责任虽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生产商、有效期、成分表、注意事项等信息。在维权时,要保存好相关的消费凭证等证据资料,作为消费维权中的法律凭证。

2. 在购买商品时遇到霸王条款,如何维权?常见霸王条款:①特价商品,不退不换②奖品、赠品不实行三包③一经拆封,概不退货④本店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⑤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个别商家将此类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消费者若发现格式条款有不合理之处,应当积极主张权利,可与对方交涉,或者向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举报,若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维权成功的必备事项:

①保存消费凭证。发票、收据、小票、网络消费记录等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要妥善保管。

②可以通过拍照、录制视频等形式记录商品的情况,作为商品质量缺陷的证明。

③保存与商家的通信通话记录。通信通话记录记载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涉过程,可以为维权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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