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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成功召开

时间:2021-12-27 浏览量:

为纪念学会成立20周年,2021年12月26日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在长沙市大华宾馆召开,本次年会主题为“新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题座谈。来自湖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湖南省检察院、长沙市检察院、湖南省未成年犯罪管教所、湖南省臸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长沙理工大学、长沙学院等单位的20余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代表参加了本次座谈现场会议,有约130多名学会成员通过线上形式参与相关互动、交流等活动。本次研讨会由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主办,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承办,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协办。

座谈会分为三个单元。第一单元为座谈开幕,由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宋玲主持。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党支部书记王燕飞致辞,介绍学会成立二十周年系列活动开展的收获与心得,以及本次座谈会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湖南省社科联合会学会处处长刘平对学会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肯定学会取得的成绩,并为学会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一是突出政治性。犯罪学会属于哲学社会科学,具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加强学会的意识形态和党建工作,引导学会健康发展。二是突出学术性。犯罪学研究会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会,既要研究理论学术问题,也要研究破解现实问题,应当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三是突出规范性。一方面,根据社团管理条例完善学会的规章制度,在章程框架下开展活动。另一方面,加强学会秘书处的建设,保持秘书工作高效、规范运行。


湖南省社科联合会学会处处长刘平致辞


会议第二单元为议题发言。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会长王燕飞主持“《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地方立法经验与实施问题”议题发言环节,湖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监督处处长伍先芳发言。伍先芳处长就未成年保护和未成年犯罪的立法实践提出,立法时应当注意细化上位法原则并吸收其经验,同时指出我省的实施办法应当关注加强法治教育和家庭教育,细化严重不良行为等方面。并提出了有关《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修订的思考,认为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两个关系与两个机制。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会会长王燕飞对伍先芳处长的发言提出个人见解。


湖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监督处处长伍先芳发言


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文莉主持“未检与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议题发言环节。湖南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邹涛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出发,分析实务工作中存在的困惑,提出附条件不起诉能够在未成年检察工作中更好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并指出目前检察院难以独自承担对未成年犯罪的矫正工作,实践中存在社会调研人员和经费缺位,专门学校数量少、入校程序繁琐等问题,建议政府部门对接受未成年犯罪人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湖南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邹涛发言


长沙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严琳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侵害财产犯罪、共同犯罪为主,流动犯罪比例较高,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较高,在校学生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较大比例等特点,分析指出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包括:心智不成熟、辨识控制能力差,家庭监护缺位,学校管理漏洞以及社会网络低俗信息等的影响,并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应当实现司法保护和家庭保护的有机衔接,对未成年犯罪实行分级干预,加强法治教育的解决路径。长沙孟妈妈青少年保护家园园长孟繁英,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长沙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宋玲,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理事、中南大学湘雅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刘小群对该议题提出个人见解。


长沙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严琳发言


湖南省长沙孟妈妈青少年保护家园园长孟繁英主持“未成年犯管教与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议题发言环节,湖南省未成年犯罪管教所副所长王碧波发言。王碧波副所长简单介绍当前检察院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情况,并结合工作经验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点在三块,即家庭、学校和社会。家庭失管、学校失教、社会失控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根源。


湖南省未成年犯罪管教所副所长王碧波发言


会议闭幕由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党支部组织委员、湖南省臸仁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肖敏主持。首先,与会主题发言的领导伍先芳、邹涛、严琳、王碧波发表感言,一致认为本次座谈会中各位专家学者思想不断碰撞,均有重要收获,并对该法的地方立法修订与推进实施达成共识。协办方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理事黄灿进行表态,表达对本次座谈会成功召开的祝贺。最后,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党支部宣传委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肖姗姗从实务与理论方面对《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修订进行全面总结。

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党支部宣传委员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肖姗姗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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