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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与法律技术:“泸州遗赠案”法理讨论会成功举行

时间:2019-12-14 浏览量:

2019年12月12日晚,由18级转专业同学组织的法理读书会在法学院305教室顺利开展。讨论会由法政读书会发起人蒋海松副教授担任指导老师,主题发言人分别是法学1801班齐梁琪、杨雪洁,法学1803班杨磊鑫,法学1804班晏菱、赵怡琳、韩创,法学1805班谈璐,张文豪。本期法理讨论会分小组进行,围绕“泸州遗赠案”展开激烈讨论。




讨论会上,第一组同学围绕基本案情、相关文献、相似案例、法理思考这四个层面,全面展开分析。第一部分,通过画关系图简要陈述案件基本事实;第二部分,参考泸州遗赠案的相关文献,阐述学界对该案的三种基本立场;第三部分,对比“德国情妇案”,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两案异同。第四部分,首先,阐述道德与法的关系,强调道德规范仅是一种较高的社会规范,具有广泛约束力。其次,分析公序良俗作为基本原则应当如何适用以及融入具体规则。最后,面对遗嘱自由与公诉良俗的法理冲突,以及关乎法价值的冲突,或许可考虑寻求法律共同体的最低限度的共识。



随后,第二组的韩创同学报告伊始,通过梳理案件的时间线,将案件与社会制度紧密结合,提出案件中他认为的法律漏洞,即随社会发展,《继承法》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进而,从社会经济制度等多个角度分析漏洞产生的原因,并明确指出如何填补法律漏洞。最后,他指出该案中存在的法理学原理。譬如,对于法的道德性,既不能将法与道德割裂,不顾社会效果的回应,又不能将道德直接引入司法,危害法的安定性。

第三组的张文豪同学引用舒国滢等学者观点,提出法律原则适用规则的三个条件。首先,如果个案中存在A规则以及赋予其正当性的B原则,而且没有其他的原则同A规则相冲突,此时应当适用A规则。其次,如果又同时存在与A规则相冲突的C原则,此时不仅需要法官在B、C原则之间进行衡量,而且还要在C原则与支持A规则的形式原则D之间进行衡量;如果衡量之后C原则占优,那么适用C原则;反之,则仍然适用A规则,此举旨在防止A规则适用时出现个案不公正。之后,张文豪同学将该适用条件细致运用于该案,体现法律人思维上的精细和缜密。


另外,第四组的杨磊鑫同学基于前三组同学的铺垫,从案件的实质内容,反思案件中法律原则的冲突,剖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存在的问题,从案件引申出一系列深入的法理思考。

在点评环节,蒋海松老师高度肯定了大家的学习热情,对于转专业的同学表达了特别的欢迎之情,并且为大家转入法学院以后所取得的进步表示赞赏。他点赞了各位发言同学的优点,认为大家的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存在明显进步,他也指出了发言人存在的问题把握不够精确、逻辑存在跳跃、不能脱稿发言等问题。

对于具体的学术观点,蒋海松老师讲述介绍了公序良俗问题。他指出,公序良俗原则有协调自由与秩序、弥补法律规范的漏洞等重大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滥用。为防止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滥用,要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进而实现其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具体化,对于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适用,应当在论证过程中,进行充分说理,通过一定的法律技术,将其安顿于法律体系之中。对于公序良俗的适用,可考虑类型化、总结归纳、民意调查以及类案归纳分析等方式,将抽象的原则具体化。如可将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概括为危害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危害家庭伦理关系的行为、侵犯公民身份权益的行为、违反风俗习惯的侵权行为等几种行为。



同时,蒋海松老师也回应“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些声音批判将泸州案法官的错误是不应该将道德与法律混同,还提出彻底的去道德化,这是不妥的。法律与道德当然有关联,在现代的司法判决中当然也可以有关联,我们有公序良俗原则,现在又有核心价值观等,法律当然也讲道德关怀。但问题是怎么表达道德关怀,这才是关键。蒋海松提出,应当考虑道德的具体语境,在将道德具体化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多元价值观的包容与兼顾,并非单一取向的价值选择。还要通过司法技术表达道德关怀,要经过法律思维的审查而非直接粗暴将道德等同于法律,也要将道德的必要限度厘定清楚。

本次讨论会所有同学积极参与讨论,各抒己见,讨论会起到了预期的交流思想、提升自我的目的。同学们通过讨论会提高了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更放宽了视野,提升了法律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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