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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通: 法律儒家化及其解释力|CSSCI《学术月刊》

时间:2020-09-03 浏览量:


近期,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勤通在CSSCI期刊《学术月刊》2020年第8期发表《法律儒家化及其解释力》,对瞿同祖先生所提出的“法律儒家化”命题进行了深入解析。

文章认为,在近代法律史知识体系的背景下,瞿同祖用法律儒家化对中国刑律的发展趋势做了描述,所解释的是始自汉代但是兴于魏晋的引礼入法现象,具体就是用礼来修改刑律。法律儒家化的解释前提是春秋战国以来的礼、刑分离,当德、礼、政、刑从周礼中分化后,礼融入法才有基本前提。法律儒家化能够准确解释西汉中期以后刑律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其内含与君权的冲突,这是法律儒家化的解释限度。从刑律及其实践来看,刑律文本的儒家化程度最高,司法实践次之,司法制度在经历儒家化后又呈现回溯法家的趋势。即使儒家化程度最高的刑律文本也包容了很多法家理念,这种现象可以用儒法融合或礼法融合来描述

概言之,法律儒家化极其形象地说明了西汉以来中国刑律的发展趋势。瞿同祖的论述有其时代与知识背景、专门的对象。但是,作品所产生的影响未必总在作者的主观意图之内。当在今天思考法律儒家化时,学界在很多时候所讨论的并非瞿同祖的法律儒家化,而是经过现行知识体系改造过的法律儒家化,或者说被泛化后的法律儒家化。这首先意味着,当前很多对法律儒家化的非难不能加诸于这一命题本身。当超出前述三者的范畴时,我们所讨论的就不再是本命题的正确与否,而是本命题在其他领域是否同样有解释力的问题。事实上,试图用法律儒家化来描述超出瞿同祖关注范围外的法律史问题本身就说明该命题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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