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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若干前沿问题"讲座顺利进行

时间:2013-10-11 浏览量:

本月11日下午2点,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周友苏教授在我院模拟法庭进行了题为《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若干前沿问题》的精彩讲座。我院刘定华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并对周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讲座伊始,周友苏教授向师生们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背景,指出只有首先对为什么要修改法有深入探析,才能在后续的如何修改的问题上得出更为科学、客观的成果。他讲到,修改两法主要是基于政府新的政策的出台、国际商法发展的经验需在我国的反映、避免“良性违法”现象的泛滥的迫切性,以及两法应当联动修改,不宜单一突进的大背景下进行。

随后,周教授分别对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的前沿性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针对我国公司法立法、司法和执法上的现状,周教授提出,我国公司法首先应该进行公司形态的改革。其主张废除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同时也分析了改革中的障碍,如:改名耗费大成本、重新架构公司法的技术复杂以及对商事习惯的冲击。此外,他还提出了我国公司形态修改的路径:对上市公司继续沿用目前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继续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对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准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其次,周教授从多方面、多层次对我国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企业集团的特别规制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制度的改革做了深入分析。

在证券法修改方面,周教授指出,对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证券业与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发行审核制度、保荐制度以及监管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同时,我国证券法的修改时还应增加场外交易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最后,周教授任重道远地对我国证券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做了总体性概括—建立对资本市场同一调整的立法体系。

本次讲座,台下师生听得认真细致,对公司法、证券法之修改的前沿性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思考,也促使其在课余时间更多地关注两法的发展动态,并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提出有益见解以推进两法之发展。

(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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