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学院 >> 学术动态 >> 正文
您的位置: 法学院 >> 学术动态 >> 正文

岳麓法学名家讲坛 | 广州大学张泽涛教授在湖大开讲“‘行刑’衔接视野下专门性证据的扩张及其配套机制”

时间:2024-06-15 浏览量:

2024年6月14日晚上,“岳麓法学名家讲坛”2024年第6期“‘行刑’衔接视野下专门性证据的扩张及其配套机制:以事故调查报告为研究对象”主题讲座在湖南大学法学院216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泽涛教授主讲,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姚诗教授主持,法学院师生踊跃参加了本次讲座。

张泽涛教授现为广州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多次入选国家各种计划、项目,并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在多个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八十余篇,出版个人专著三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课题10余项,学术成果丰硕。


18EFF


讲座中,张泽涛教授运用交叉学科视野,通过分析事故调查报告的特殊性及其作为专门性证据面临的问题和成因,提出实现行政执法专业化与刑事司法专属性之间职能互补的途径,探索出一种可复制、可推广的“行刑”衔接模式,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次精彩的学术盛宴。

首先,张泽涛教授指出在行政犯时代专门化证据扩张是必然趋势。由于行政犯中行政违法认定更为专业化、技术化,传统的鉴定制度难以解决行政犯中的专门性问题,导致刑事诉讼中专门性证据不断扩张;专门性证据的扩张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趋势,体现在最高法以及最高检指导案例、“行刑”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之中,成为一种常态化现象。

随后,张泽涛教授对事故调查报告这一研究对象展开了具体介绍。张教授指出事故调查报告是一种专业性较强且复杂、疑难和独特的证据类型,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事故调查报告是集常识性与专门性问题、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推理与判断于一体的综合性证据材料;第二,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案件事实只有依赖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分工与合作才能查清;第三,只有数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研讨才能对责任人违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准确的认定;第四,事故调查报告中对行为人的追责是以行政处罚以及党纪政纪为主,刑事责任为辅。


1E902


接下来张泽涛教授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对象透视“行刑”衔接视角下采信专门性证据所面临的问题及其成因。张教授指出当前主要面临着以下六个问题:第一,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为采信行政执法中的专门性问题设置了障碍;第二,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定证据种类归属不明;第三,事故调查报告中与刑事追诉有关的专业性证据难以形成合力;第四,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责任认定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第五,难以发挥公安司法人员的刑事追诉专长;第六,难以发挥公安司法人员的刑事追诉专长。

最后,针对上述采信专门性证据所面临的问题,张泽涛教授提出首先要从学理与制度层面规范专业性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范围。张教授认为,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应该扩大行政执法中专业性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范围,并明晰这类证据属于书证;建议再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专门性证据增设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使其成为法定证据类型;采信事故调查报告必须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其次,张教授认为还要健全事故调查与刑事司法的外在衔接机制,例如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增设“刑事责任”专门章节进行详细描述,细化公安司法机关在事故调查中的提前介入机制,完善应急管理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双向咨询机制以及通过行政检察监督发挥”四大检察“核心功能等等,使得“行刑”良好衔接、互动。


17002

  

主讲结束后,主持人姚诗教授总结道:“张教授的研究问题意识非常敏锐、研究视角切入点十分巧妙。张教授以事故调查报告在法律适用中的尴尬处境作为现状,对这种现状进行描述以后提出在行政犯时代由于各个制度、各个法律之间的合力不够充分导致很多问题的存在。对此张教授从证据的角度,从法律属性、机制构建等方面给出大框架、大方向上的建议,其中张教授提出了很多具体的小问题留待大家思考。感谢张教授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场头脑风暴的盛宴。”


103F3


19180


FB749


在最后的互动交流环节,现场多名青年教师和学生对讲座内容踊跃提问,张教授就司法实践的行政犯犯罪中法官和专业人士的配合、法官和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力边界以及风险社会中预防性法治下企业合规的相关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湖南大学法学院版权所有©2019年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2号
邮编:410082   电话:0731-8882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