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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系列讲座(2)| 龚博副教授、邓志伟法官在湖大开讲“公司治理之一——组织机构”

时间:2024-04-10 浏览量:

2024年4月9日下午,公司法系列讲座(二)“公司治理之一——组织机构”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学术报告厅顺利进行,现场精彩纷呈。本期公司法专题讲座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龚博老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邓志伟主讲。由长沙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俊亮主持,长沙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雁伟与谈。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英帅,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唐菊雄,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李理、刘研等参与讲座。诸多实务人士以及湖南大学法学院师生到场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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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博副教授从三个方面对本专题展开分享。首先介绍了公司治理及组织配置的相关内容,以公司治理的源起为引入,阐述了公司治理产生的缘由,以及公司治理的公司法体现。紧接着其介绍了国外公司组织机构的主要模式,分别是德国双层治理模式、英美单层治理模式以及我国的混合选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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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权力分配规则,龚教授首先简要探讨了股东会与董事会在公司的地位,随后细致解释了新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理职权的调整规定,并结合国美电器并购上海永乐家电案展开论述,细致又生动。

针对审计委员会规则,龚博老师首先阐明了审计委员会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分别从2001年、2002年、2018年以及新公司法颁布四个阶段介绍了审计委员会的发展情况。其指出,本次公司法有关审计委员会修改的动因有两方面,一是监事会自身的局限,碎片化制度移植限制了其功能。二是公司立法国际化的需求。之后,龚博教授对审计委员会规则的适用提出了几点思考,具体包括:自治或是强制?委员会成员如何选任?委员会监督权的内容包括什么?委员会监督的对象是经营者还是监督者本身?最后,龚博老师简要介绍了公司法组织机构的其他修订要点,深入浅出地解释了公司组织机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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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邓志伟庭长围绕本专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原则和实务工作中的经验,从审判者角度对三个方面展开了详尽分享。首先,邓志伟庭长介绍了当前公司诉讼的概况以及公司诉讼的主要类型,指出当今公司诉讼种类庞杂,数量繁多。随后,邓庭长从法院系统角度对公司法修改过程中的修改愿景进行详细论述,一是在公司登记中明确公司送达的住所,二是建议设立公司秘书制,三是登记实际控制人相关制度。在逐一论述相关问题后,邓志伟庭长结合上海法院与深圳法院的实际案例对公司诉讼进行了更为生动的讲授,全面细致,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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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与谈人李雁伟副主任结合公司的结构化数据,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设计方向简要介绍,并与主讲人共同探讨有关重点问题。并且,针对在场实务工作者和同学们对《公司法》组织机构有关疑问,主讲人们根据自身丰富从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素养进行了针对性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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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最后,主持人刘俊亮副主任简明概括了本次讲座的关键内容,呼吁在场所有同学与实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新公司法变革的理论与实务”专题系列讲座,深刻体会与思考高质量学术盛宴的精华内容,力求学有所得、学有所获、学有所长。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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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变革的理论与实务”专题系列讲座反响热烈,获得了人民网、新华网、新湖南、华声在线等媒体的专门报道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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