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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一体化同心聚力增强法律监督效力——专访湖南大学教授张智辉

时间:2022-10-12 浏览量:

来源:“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张智辉湖南大学教授


2022年1月,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要更加注重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湖南大学教授张智辉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已经在自觉地运用检察一体化原理整合检察职权,改善运行机制,努力适应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把检察一体化理念落实到检察权的内部配置和具体运行过程中


记者:张军检察长提出“纵向一体化要更加顺畅贯通,横向一体化要更加紧密衔接”,赋予了检察一体化新的内涵,对此该如何认识和把握?

张智辉:所谓检察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整体统筹、上下一体、指挥灵敏、协作配合,统一行使检察权的运行机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结构性改革,说明检察机关已经在自觉地运用检察一体化原理整合检察职权,改善运行机制,努力适应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首先把检察一体化理念落实到检察权的内部配置和具体运行过程中。按照检察一体化的思路,统筹解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甚至包括刑事控告申诉等检察职权在检察机关内部的配置问题,实现了“捕诉一体化”。针对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相对薄弱的现状,充实民事检察、行政检察队伍,整合、分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权,实现对检察职权的内部分解与系统整合,形成“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检察履职新格局。与此同时,在指导思想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新理念,为统领各项检察职能的有效履行指明方向。在各项检察业务活动中,贯穿溯源治理、能动履职、依法监督、检察建议、跟踪检查等“打组合拳”的工作思路,使检察一体化真正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之中。在领导关系上,不断加大最高检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力度,促进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检察业务中的协作与配合,有效推进检察权运行的一体化。特别是2022年以来,最高检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纵向一体化要更加顺畅贯通,横向一体化要更加紧密衔接”。这表明,最高检抓住了“上下一体、协作配合”的一体化之要义,重视解决检察一体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更加凸显检察机关运用检察一体化原理推进检察工作的高度自觉。

“纵向一体化要更加顺畅贯通,横向一体化要更加紧密衔接”,不仅要求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保证政令畅通,最高检的工作部署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安排能够在下级检察机关及时贯彻执行,而且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以及全体检察人员上下同心,能动履职,把各项检察工作做到极致,把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真正贯彻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之中;不仅要求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协同办案,而且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检察官之间相互配合,在分别行使不同检察职权的过程中密切协作、顾此及彼,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这是检察权一体化运行机制的重要体现。


检察一体化应以全面协调充分行使检察权为目标


记者:在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如何推进检察一体化?

张智辉:“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检察一体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检察一体化的目的是保证检察权统一正确行使,其外在表现就是依法全面协调充分地行使检察权。因此,要把全面协调充分地行使检察权作为检察一体化所追求的目标。为实现该目标,检察一体化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正确处理三大关系。有效地践行检察一体化,既需要先进的理念统领,保证不同主体之间在思想上高度统一,也需要正确处理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化解检察权运作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各种矛盾冲突。从目前的检察实践看,遵循检察一体化的规律,需重点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上级与下级的关系,重点解决上下同心的问题。只有从思想上真正解决了对法律监督新理念的认同问题,才有可能保证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在行动上始终保持高度一致,这是形成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关键。

二是正确处理指令与服从的关系,重点解决领导决定随意性的问题。检察一体化要求上令下从,但如果上级的命令决定不切实际,客观上难以实行,就会使下级无所适从,甚至导致检察履职的盲目与混乱。因此,在强调下级服从上级的同时应保证上级领导的正确性,尤其在重大案件办理中,上级指令一定要准确无误,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三是正确处理放权与管理的关系,重点解决传统办案模式回潮的问题有必要强调在办理案件中进一步向检察官放权,同时加强领导者的监督管理职权,避免在检察一体化推进过程中过多地侵蚀检察官的办案权。

第二,补短板强弱项。落实检察一体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统筹推进各项检察工作,保证检察权的整体性、有效性。为此,需要保障各项检察业务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检察工作新格局虽然已经形成,但也应当看到,不同业务发展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整体发展还不够平衡。这种情况的出现,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资源配置方面的原因,也有能力水平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应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自身能力水平的同时,努力挖掘短板中的优势,主动作为,能动履职,逐渐把短板业务变强。

补短板强弱项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首先,需要具备新时代的担当精神,敢于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一些新领域,面对一些新问题,检察机关应敢于碰硬,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法律监督权。其次,检察机关要善于监督,精准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学会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职权特别是调查核实权,依法收集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充分运用法律程序,精确适度地进行法律监督。再次,运用检察一体化优势,进行必要的资源整合,在弱项业务中把相对有限、分散的人力资源,相对集中地加以使用,使之发挥更大的效能。在这个过程中,既应强调依法能动履职,做出成绩,更要防止急于出彩、胡乱作为的思想和做法,把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贯彻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始终。

第三,正确理解新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这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创新经验提出的全局性、战略性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对全国各项工作都具有引领性、指导性,同样是指导检察工作发展的理念。检察工作要想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就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协调中谋发展,在双赢多赢共赢中稳发展。检察机关应以改革为动力,不断创新法律监督工作方法,不断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不断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同时,应注意防止不切实际的思想方式和工作方法,防止单纯为了创新而猎奇,杜绝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甚至玩数字游戏。只有出真招、干实事、谋实效,真正把新发展理念贯彻到检察工作中,才有可能切实推动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检察一体化必将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记者:深入推进检察一体化,将会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模式带来哪些影响?

张智辉:检察机关的结构本身就是按照检察一体化的要求设计的,检察权也是按照检察一体化的模式运行的。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检察一体化,必将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整体的法律监督能力,增强法律监督效力。

一是检察一体化可以使法律监督由原来的单一手段走向多元手段的综合运用。以往检察机关在不同领域、不同环节往往会运用不同的监督手段,这种分散运用单一手段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会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强调检察一体化,就应突出各种法律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如,以前在捕诉分离的办案模式下,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由两个不同的业务部门在不同的诉讼环节分别进行,很难形成法律监督合力。而在“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下,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可以由同一业务部门分不同阶段进行。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官可以通过审查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及有关人员等,了解侦查机关办案情况,如果发现问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由于是由同一个办案主体审查,不仅可以在审查过程中对新发现的问题进行法律监督,而且可以对审查逮捕环节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

二是检察一体化可以使监督力量由单兵作战走向协同作战。通过检察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原来由一个检察官承担的单项法律监督工作就有可能演变为横向协作、纵向协调的法律监督工作,这在办理某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会显现出明显优势。特别是对于一些办案力量薄弱的检察机关,在遇到新型疑难案件时,通过检察一体化的协作机制,可以借助其他检察机关的力量,解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是检察一体化可以使法律监督的触角更为敏锐。通过检察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每一个主体在履行自己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不便管辖的违法线索时,可以把线索移交其他有权管辖并有能力管辖的主体行使法律监督权,从而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触角在总体上更加灵敏,监督力度更大。


推进检察一体化需要重点解决三大难题


记者:2022年7月,最高检发布的一批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典型案例,着重介绍了检察一体化取得的成效,在实践中,如何发挥该批典型案例的借鉴价值?在深化检察一体化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哪些瓶颈问题?

张智辉:最高检公布的检察改革典型案例,确实体现了遵循检察一体化原理、依法能动履职的改革思路。从检察一体化的视角来看,特别值得借鉴的是三级院联动一体化办理大要案,相邻院强弱联合、以强带弱,整合优化基层院办案力量,案件线索信息互通共享、“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综合运用检察职权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等改革举措。这些举措涉及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相邻检察机关之间、同一个检察院的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同一检察职能的不同手段之间的相互配合、协作、融合,都是检察一体化的具体落实。推广这些改革举措,需要从中提炼出制度性要素,权衡不同检察职权分与合的利弊得失,需要统筹兼顾“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更需要最高检总体设计。各地检察机关应根据自身客观情况和实际需求,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精神是难能可贵的,值得充分肯定,但作为一项全国性推广的改革举措,还应慎重地考虑是否具有制度的普遍性。

进一步推进检察一体化,需要重点解决三大难题:

一是一体化中的独立性问题。检察一体化建立在检察独立性基础之上,如果在整个检察系统内部,或在每一个检察院内部,完全融为一体、不分彼此,不区分每一类职权的特殊性,那就没有分工负责可言,也就无所谓司法责任制了。因此,在建立检察一体化运行机制的过程中,不得不兼顾保障每一个主体、每一项检察职权的独立性,调动各个检察院、各个检察官的积极性,激发其责任心。

二是一体化中的领导方式问题。无论是上下一体,还是职能一体,都会面临上令下从的问题。上令下从是检察一体化中必须遵循的原则,但上级如何发布指令以实现有效领导,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并高度重视的问题。如果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发布的指令具有随意性,既会导致下级检察机关或检察官无所适从,疲于应对,也容易导致出了问题相互推诿,责任不明。因此,通过一定的制度来规范领导指令,以保证领导指令的正确性,是检察一体化有效实施的关键。

三是改革创新与步调一致的冲突问题。检察一体化强调上下一体、步调一致,如果改革创新各显神通,就可能出现八仙过海的局面,最高检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就可能被架空,检察权行使的统一性便难以保障。这三大难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将直接关系深化检察一体化实效。


用好大数据必定会提高检察机关办案产出率


记者:近年来,大数据得到广泛应用,您认为,大数据对检察一体化办案具有哪些积极作用?

张智辉:深入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离不开检察大数据的支撑。用好检察大数据,必定会提高检察机关办案产出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拓展案件线索。通过检察大数据,实现案件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帮助检察机关及时充分地了解案件相关线索,提高办案效率。

二是加大类案指导力度。最高检和上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大数据,实时动态了解各种类型案件办理的总体情况,及时发现某类案件办理中带有的倾向性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以保证案件办理质效。

三是提高监管能力。通过检察大数据,各级领导可以即时了解所辖检察机关办理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帮助检察机关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案件质量。


本文节选自《人民检察》2022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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