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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法学名家讲坛 | 武汉大学冉克平教授开讲“买卖婚姻及其法律后果的分析”

时间:2022-05-23 浏览量:

图文 | 王晏盟



2022年5月22日上午九时,湖南大学法学院本学年“岳麓法学名家讲坛”第二期在521会议室准时召开。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冉克平应邀为同学们带来题为“买卖婚姻及其法律后果的分析”的专题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王文胜教授主持。开场后,主持人向大家介绍了冉克平教授的基本情况和学术成果。冉克平教授研究领域广泛、成果丰硕,出版有多部著作,在权威期刊物、CSSCI等杂志上发表论文七十余篇。



讲座伊始,冉克平教授从广受社会关注度的江苏徐州“铁链女”事件出讲座的主题。目前学界大多从刑法角度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但是冉克平教授把目光聚焦于民法中的婚姻家庭领域。接下来,他主要从规范层面、法社会学的角度进行详细展开。


(主讲嘉宾)


首先,冉克平指出,《民法典》1042条所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买卖婚姻一定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其中还包含强迫的成分。包办婚姻一定包含买卖婚姻。两种方式都是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私法自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表达就是婚姻自由原则。冉克平认为,既然强调婚姻自由,就不宜用“拐卖”二字,这将妇女当做客体看待,会加深女性是商品这种错误思维。接下来,冉教授提出“婚姻的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他选择通过韦伯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理念来解释。他认为婚恋本是一种不理性的行为,而现代社会将工具理性放在第一位。这造成许多事物的“异化”,带来了新的牢笼。市场关系已经从市场领域渗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例如,曾经的《合同法》第二条指出收养等关系不能用合同来调整,而《民法典》464条已经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若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可以参照合同编的内容,这一法条架起了合同编和婚姻家庭编的桥梁。《民法典》的修改就体现了现代人越发受到个人主义和理性化的影响。冉克平强调,无论工具理性和个人主义再发展,婚姻的本质仍然是建立在情感的基础上,婚姻不完全是合同法意义上的财产关系,其中包含了中国人的感情和信仰。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层面的规范使其结出善的果实。

接着,冉克平教授提到借婚姻索取财产和赠与合同的关系问题。现在一般认为,恋爱期间给予的财物,若数额较低,且有特殊含义(如520和1314)一般认定是赠与;而如果数额较高,则要考察是否存在缔结婚姻的目的,那么可以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又与彩礼问题有紧密联系。根据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当退还。冉教授认为此规定过于强硬,在实际执行时会出现问题。在考虑退还彩礼的数额时应当考虑更多因素,包括女方是否受到身心伤害、女方家庭名誉是否受损。

主讲人继而回到买卖婚姻的问题上,评论了徐州案男方的“虐待罪”。冉教授不赞同这一观点,以虐待罪论处不利于严惩,而且虐待罪的被害对象是家庭成员,这相当于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有效。婚姻的成立是事实判断,婚姻的效力是价值判断。高强度的胁迫使当事人的合意没有意义,即使登记时妇女表示同意也不能认定妇女同意。毒打、喂药导致精神昏迷,换身份证,都导致婚姻无效的结果。因此,本案建议以婚姻不成立论。冉克平教授还强调指出,一个人所蒙受的苦难就是整个社会蒙受的苦难,没有人能够是置身事外,因此同学们要学会共情,勇于担当。此外,冉克平教授鼓励学生关注社会新闻和司法判决,知晓人性和社会的复杂,加深对社会的认知,这不仅利于学生时期的研究灵感的发现和论文写作,而且有助于日后的职业发展。



(现场同学提问)


讲座结尾,王文胜教授对整场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指出冉教授在讲座中涉及到了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多方面的内容,最后落回法教义学上,这值得同学们学习。最后,同学们就离婚损害赔偿、如何兼顾财产性和伦理性之间的平衡、婚姻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向冉克平教授提问,冉教授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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