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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带薪实习学分(学时)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4-11-26 浏览量:

法学是实践性极强的社会科学。专业实习是了解司法实践动态、培养法律职业伦理、深化理解法学知识、培育卓越法治人才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推动实践育人工作走深走实,根据湖南大学《关于印发<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认定和转换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大教字〔2018]28号)文件精神《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编制办法》(教务函[2024]12号)和湖南大学校友企业带薪实习计划工作方案,为保障学院学生带薪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带薪实习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读期间在课程培养方案外进行的带薪实习活动(如假期自主实习等),经过学院审核后可认定为“劳动教育与素养”的学时,不做其他课程的学分认定。

第二条 课程培养方案内的带薪实习活动隶属于一门课程,不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流程

第三条 实习时间要求

(一)带薪实习时间应满足学校及学院规定的最低实习时长要求,最低实习时长不小于2周。

(二)实习时间应保证每周实习工作天数和每天工作时长符合劳动法规定。

第四条 带薪实习学生须向学院提交实习材料,实习材料包括

(一)实习计划表(指导老师签字)

(二)实习报告(3000字以上)

(三)实习鉴定表

(四)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时认定表

(五)薪资发放证明及其他实习相关材料

第五条 学院推荐的集中带薪实习,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对实习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学生也需定期向指导老师汇报实习进展和实习成果,分散实习的管理由校内指导老师负责。

第六条 学院组织安排实习考核,学院组织专业老师对实习原始证明材料、实习报告等相关实习成果进行评审,并给予成绩。

第七条 对于在实习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湖南大学法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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