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附属单位:
《湖南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019年7月17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湖南大学生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湖南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及《湖南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职工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或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统筹协调,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
范围内的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发现、受理、初查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职工师德建设,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倾向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单位或个人发现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均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举报;或者通过学校纪检监察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一般应实名且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举报人联系方式。
第七条对实名举报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匿名举报,应予以受理。
第八条对发现的线索或受理的举报, 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初查,并将初查报告提交至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初查报告应提出是否正式立案调查的建议。
第九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师德建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对初查报告进行审核,报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做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
第十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对被举报人进行提醒谈话。
第三章 立案、调查、审议
第十一条对正式立案调查的案件,根据失范行为具体情况,经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由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牵头成立调查组。
其中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涉及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涉及教学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牵头;涉及科研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牵头;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
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一人是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舆论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由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提交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违规违纪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被举报人陈述及拟给予的处理建议等。
第十四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召开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形成处理或处分建议。
第十五条参与调查、审议的所有人员在举报受理、调查及处理过程中应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的任何情况。
第十六条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由调查组提出,经学校教学部门批准,可暂时中止被举报人的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章 认定、处理、异议
第十七条教职工有以下情况,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应当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管理服务工作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四)违反教学纪律或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学生,要挟威胁、打击报复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个人事务;
(七)索要或违规收受学生或学生近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其近亲属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或其近亲属资源谋取私利;
(八)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教职工岗位聘用、考核、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
(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八条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视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检查;
(四)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教职工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实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对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或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视情节同时给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二十条被认定的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相关条款撤销其教师资格,或禁止其在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或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被举报人能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理;被举报人有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以及涉及多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拟给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行政处理、不涉及行政处分的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以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处理建议为案件处理决定。
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教职工处分相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学校教职工处分相关程序,形成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处理决定作出后,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及师德建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并可视情节及影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处理决定中,批评教育由被处理人所在单位执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由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执行;通报批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取消相关资格由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及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执行。
处分决定的送达、公布及执行按照学校教职工处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处分决定作出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受理单位原则上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恶意诬告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 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对举报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建议。如恶意举报人员非湖南大学人员,学校向举报人所在单位通报。
第五章 解除、责任、监督
第二十七条被处理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能悔改错误,没有不当言行,表现良好,其所受的行政处理执行期满, 自然解除;其所受的行政处分执行期满,按学校教职工处分相关规定解除。但是,受到撤销已获荣誉称号或奖励、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荣誉、奖励、资格或职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完整提供给学校人力资源处,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师德师风建设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做出检讨。对于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间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附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大学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