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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佑平:《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关注十个重点问题

时间:2023-12-11 浏览量:



2023年12月10日,首届中国法学创新与刑事一体化发展高端论坛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协办。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佑平就《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问题发言,全文如下:

各位老师,下午好!首先感谢中国政法大学的邀请,有这个机会能向大家学习。现在我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我个人的看法。我认为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应该针对近年来司法实践当中所出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修改。这些问题我把它概括起来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个是关于立案,我认为应当健全立案监督机制、防范错误立案。现在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把一些不该立案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这些案件立案了以后,由于我们的公检法机关整个办案的流程是一个类似于生产流水线的模式,所以如果源头上出错,这个流水线作业的惯性会使得这个错误很难去阻断,最后演变为冤假错案。所以我认为应该在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上面做文章,比如《刑事诉讼法》应该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将立案决定书和理由以及相关材料交由检察机关审查备案。

第二个建议,应该细化管辖的规定,阻断逐利执法。现在各个地方为了经济利益,逐利执法的现象非常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造成司法不统一,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应该采取措施予以应对。比如细化地域管辖的规定,涉及跨区域案件的立案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方案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比如对于涉案赃款赃物的归属、罚没收入应该由中央统一支配。比如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的不透明怎么样使它公开化、法制化设计一种特别程序。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现在是基层法院受理,出现了某些地方想一手遮天、不上报。那么这种情况的目的是为了罚没收入,因为涉及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谓的组织者、领导者有大量的资产。基于这种案件的特别重大性,我建议提高审判管辖的级别,像这个案件应当纳入到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

第三个建议是,应该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因为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实际上是一个“画饼”,在很多案件里面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被告人没有赔付能力,有些案件实际上也没有必要去使用这个制度,比如侵财类案件,诈骗、盗窃的赃款赃物是侦查机关追缴的范围,追缴了以后这部分东西就属于被害人的,要直接返还给被害人的,不需要通过诉讼。所以这种案件在司法实践很难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来处理,既然如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这样可能更能够解决问题。

第四个建议是,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完善强制措施。目前指居措施滥用非常严重,公安机关一家独立地使用该措施,处在无人监督的一种失控的状态,其中的刑讯逼供非常严重。所以,基于我们本身强制措施的体系是周密的、手段性很强的,所以取消指居制度不会影响我们的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建议取消指居制度是符合保障人权的角度、符合诉讼原理的角度。同时,我国刑事拘留时间太长——一个月,这在世界上也比较罕见,所以我建议根据我们的国情缩短该时间。另一个我们应当探索能不能在取保候审上面做出一种更进一步的规定,就是除了暴力犯罪和屡犯以外,对其他犯罪应该原则上适用取保候审。

第五个建议是,将法律援助律师纳入到司法责任的主体。现在我们的法援律师在整个刑事辩护律师里面占了很大的比例,但是法律援助律师的不负责任甚至有些充当第二公诉人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些案件将来如果出了错误要追责,他们是当然第一责任主体,而不应局限于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法律援助律师拿了国家的财政作为报酬,尽管该报酬不高,但是要承担责任、纳入责任主体。

第六个建议是,将认罪认罚从宽定位为诉辩协商制度。我国的认罪认罚实际上是坦白从宽的政策化,这里面带有很大的强压性,以检察机关为主导,所以现在社会对其微词颇多,比如被追诉人的资源性不足、辩护律师参与度有限、地方检察机关基于考核的要求比例太高等等。它是一种不平等的体现,所以建议把它改造成一个诉辩协商制度、提高被告一方的话语权。

第七个建议是,设立单位犯罪合规案件特别程序。前面可能很多老师也提到了,这个程序要单列到一个特别程序来,我国经过试点以后这个程序已经很成熟了,合规程序的有关问题要通过法律把它明确下来。

第八个建议是,完善录音录像制度和证据制度。现在我国录音录像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摆设,在司法实践里面辩护律师很难通过调取的方式的将其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建议对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讯问和询问都要同步的录像,而且还要将录音录像赋予法定证据的种类,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允许辩护人复制。在口供笔录和录音录像不一致的时候,应当赋予它更高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关于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的问题,应该明确规定要出庭,不出庭的话他们的意见或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九个建议是,明确二审开庭审理的要求。二审要开庭这是中国刑事司法特殊性的要求。我们的合议庭既要审事实、也要审法律,两方面都要审,它不是像西方一样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到上诉审之后就不涉及到事实审了。我国二审既要审事实问题、也要审法律问题,这个情况二审就应该开庭,不开庭的话这是违背诉讼原理的。

第十个建议是,规范诉讼期限的延长制度。现在我国诉讼期限的延长很不科学。第一个主要是单方面延长——检察院延长,被告方没有话语权。所以该延长权应该交给法院,由裁判才能决定。第二个是,我们缺少集中审理原则,法院审理以后长时间不宣判,有些可能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所以要做出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违背该原则的案件,应该像国外一样审判是无效的。

由于时间关系,我就发表以上意见,请大家批评,谢谢!


转自 | 湖湘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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