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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大法学院院史名贤篇丨著名民法学家李祖荫

时间:2020-06-06 浏览量:

湖南大学法学院是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中历史底蕴最为厚重的法学院系之一。延至1952年全国高等教育院系大调整前,湖南大学皆系全国法学教育的重镇之一。尤其是在民国期间,诸多名师荟萃一堂,留下诸多传奇,其中著名民法学家李祖荫先生就是其中杰出代表。在今天湖南大学法学院大厅里四根柱子上,分别陈列着李祖荫、李达、黄右昌、周枏四位法学名贤的生平事迹,以示铭记。


湖南大学法学院大厅图


人物简介

李祖荫,号麋寿,湖南永州祁阳人,1897年——1963年。留学于日本明治大学。1930年回国后任燕京大学讲师。1937年,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



北平沦陷后拒不参加伪职,于1937年冬,逃出北平,抵达长沙,参加由北大、清华、南开三校联合组成的长沙临时大学教学工作。1938年受聘为湖南大学教授,兼任民国大学教授,并为湖大创办法律系,任系主任;后又兼任训导长、法学院院长等职,直至长沙和平解放。1949年初,出任湖南省教育厅长,为促进湖南和平解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建国后,任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兼任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北大教授。以后历任国务院参事、国务院法制局委员、法制史研究室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顾问,并参与《宪法》、《婚姻法》等重大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他还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二、三届委员。李祖荫治学严谨,博采众长,穷本究源,自成一说。对民法造诣尤深,蜚声法学界。著作十余种,共数百万言,出版的主要专著有:《比较民法总则编》、《中华民法总则评论》、《民法概要》、《法律辞典》、《法律学方法论》等。他还编纂了《法律艺文综》、《民法文选》、《古今法学文选》、《英文民法文选》等著作。

早年生涯

李祖荫先生于1897年生在一个永州祁阳一个九代书香之家。他自小就酷爱读书,九岁发蒙,11岁进小学,整日手不释卷。小学毕业后考入湖南第三师范。后来在报考北大法律系的时候,他遭到了平生第一次失败,但他没有气馁,站在北大校门口大声宣誓:“北大现在不要我当学生,我要北大将来聘我当教授!”1927年,李祖荫在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以第一名卒业大学法科,旋即东渡口本,于明治大学攻读。


李祖荫(右一)与父母、子女合影


李祖荫日本留学归来之后,1930-1937年底,都在北京工作。他一边在朝阳、燕京两大学教书,一边写文章、出专著,同时兼任朝阳大学《法律评论》的主编。在这家颇具影响的法学杂志上,发表了大量的文章,被人称为朝阳学派的“健将”。后因与燕大教务长美国人司徒雷登意见不合,从1936年起便专任北大教授,只在燕大兼课。也实现了当年“不为北大学生便为北大教授”的誓言。

西安事变前夕,蒋介石曾邀请蒋梦麟、梅贻琦等著名教授去西安,他也是受召者之一,但拒不应命。始终坚持自己的志向是当书生,而不是当官。

抗日战争爆发,北平沦陷,李祖荫拒不参加日伪组织的中南海怀仁堂大学教育界的集会。日寇曾派遣汉奸宁协万等两人登门威逼利诱,要他出来出任伪职,但他大义凛然,刚正不屈,并拿出了自己事先写好的遗嘱,以示他誓死不为日寇效力的决心。后来他立刻连同多位法律系同仁,逃至天津,在郑天挺教授的帮助下,搭乘一艘英国货轮,到达香港,再换船到广州,最后乘火车到达长沙,参加由北大、清华、南开三所大学所组成的长沙临时大学的教学工作,开始了他在湖南的教书生活。

期间,担任过省参议员。后张治中在湖南推行新政,考试县长,请他担任县长考试委员会的襄试委员,并将他的《民法概要讲义》列为必读参考书,又聘他为湖南民众自卫团军事参议会参议。1938年,陈立夫希望他从政,担任衡山模范县的县长,他当面拒绝,表示他还是愿意呆在学校里教书。他常说的一句话:“平生无大志,但求后人说我是书生而已!”足见其情怀与志节。

湖大缘分

1938年,北大、清华、南开三校迁往昆明,合办“西南联大”,他因父母年老体衰,便选择留在湖南,转到湖南大学任教,开启了他和湖大法学院的缘分。1941年,在留德钢铁专家胡庶华出任湖大校长期间,胡校长非常信任他,请他出任湖大法学院院长。在李祖荫先生的努力下,法学院成了湖大最负盛名的学院之一,四十年代末,学生数量占到全校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一,成为全校人数最多的一个学院。


国立湖南大学法律学会民三七级毕业同学合影。前坐排左二为李祖荫,左三为李达


1944年湖大校长突然易人,原校长胡庶华被调走,政客李毓尧接任校长。湖大师生要求教育部收回成命,全力挽留胡庶华。他们上书请愿并通电全国。这就是当时轰动全国的一次自发性的学生运动——驱李护校运动。他身为训导长,因反对迫害学生而被解聘。李毓尧去职后,法律系全体学生一致要求李祖荫回校主持法律系工作,并于1945年暑、寒假两次派代表到祁阳,登门恭请。这次“驱李护校”运动最终以学生的胜利而告终。所有被捕的学生获得释放,被开除、退学、停学的学生全部复学,胡庶华回校重任校长,被解聘还乡的教师,也被学校重新请了回来。1945年底李祖荫也重新回到湖大。

他在湖大教授中威信很高,在全国法学界也有很高的威望。但他在旧社会从不作官,一心致力于教育事业,志在推进民主与法治。在湖大被解聘不久,国民政府曾任命他为某省高等法院院长,他一笑置之,不予理睬。

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斗争日趋激烈。共产党在湖大的活动,得到了大力发展,师生员工中党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又以法学院人数为最。1946年12月,李祖荫先生顶着巨大压力以身家性命担保,邀请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李达先生进入法学院,任法律系教授。在他的庇护下,李达在法学院安全地工作了两年多,并向师生传播进步思想,直到1949年元月他奉命绕道香港,到北平参加新政协的筹备工作。

当时湖南省主席程潜是一位进步人士,起义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他首先撤换了一批反对起义的顽固分子,代之以赞成和平起义的人士。程潜选择了德高望重、能为广大师生所接受的李祖荫先生出任教育厅长。李祖荫先生本不愿从政,多番推辞,后在地下共产党的强大影响之下,下决心接受这一任命,以更好推动湖南和平解放。他也成为蒋时代最后一任湖南省教育厅长,也成了新中国第一任湖南省教育厅长。1949年8月4日程潜、陈明仁宣布湖南和平起义,李祖荫也在和平起义宣言上签名,是湖南和平解放的功臣。

建国后岁月

在李达先生的推介下,李祖荫先生在1949年9月中旬离开长沙,以特邀代表的身份应召北上参加政协会议。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他被政府主席聘为法制委员会委员,兼任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同七位党内外知名的法学家一起受聘。

之后历任国务院参事、国务院法制局委员、法制史研究室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顾问,并参与《宪法》、《婚姻法》等重大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他还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二、三届委员。

李祖荫先生曾以中央土改工作团湖南分团负责人的身份在湘北澧县参加土改。他作为有影响的“民主人士”,在“土改”中和之后几次重大政治运动中侥幸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但财物也全部被没收,他的兄弟姐妹在运动中被镇压或被判刑。同绝大多数的知识分子一样,也经历了一条艰苦的改造之路。

在政治运动频繁的年代,他的法学才干也只有无用武之地的尴尬。北大翦伯赞不忘旧交请他给历史系的研究生开选修课《中国法制史》。无处施展才华,但他身不由己,只得听任上面安排。于是他开始组织法制局的同仁,着手研究中国法制史,出版了《清史刑法志注释》和《中国民法史书目简介》等。李祖荫先生去世后,留下大堆残缺不全的手稿。

法学建树


李祖荫治学严谨,博采众长,穷本究源,自成一说。对民法造诣尤深,蜚声法学界。著作十余种,共数百万言,已出版的主要专著有:《比较民法总则编》、《中华民法总则评论》、《民法概要》、《法律辞典》、《法律学方法论》等,这些著作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影响颇大,曾被许多大学法律系用作教材或主要参考书。他还编纂了《法律艺文综》、《民法文选》、《古今法学文选》、《英文民法文选》等书。论文有《评胡长清氏著中国民法总论》(1937)、《中华民国民法总则评论(一)(二)》(1937)等。此外李祖荫还编有《李资政公遗集》;辑有《民法总则编》(1930)、《比较民法》(1933);译有《法义共同债务法草案》(与赵石湖合译)等书。

1927年,李祖荫先生将花费六年心血编撰的《法律辞典》,交由朝阳大学校内公开出版,是民国时期最具代表性法律辞书之一,也是第一部由我国学者个人独立编纂的法律辞书。贯彻了“以中国法律为本,兼辅以外国学说,其聚讼纷纭者,参以鄙见”的宗旨,融会中西、贯通古今,折射出当时学人对于西方法律术语的体认,较诸彼时的同类辞书,本书在架构方面虽无新意,却也简当明了,井然有序。获得朝阳大学元老汪有龄,教务长夏勤及法学教师、学友程树德、李浦、郁嶷、胡长清等高度评价。

1944年2月,李祖荫先生的《法律学方法论》一书由国立湖南大学法律学会出版。该书亦是李祖荫在湖南大学任教期间出版的一本比较重要的法理学专题作品。在该书中,李祖荫主要讨论了注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哲学研究法和结论——综合研究法六种。在“综合研究法”一章中,李祖荫说:“我主张兼采注释、历史、比较、社会、哲学五个方法,治于一炉,来研究法律学,使法律的动态和静态,理论和事实,面面照顾,样样周到,以发挥它的广大精微的效能,这就是‘综合的研究法’与通常所谓综合的研究法即归纳研究法不同。学者往往以演绎法为分析法,以归纳法为综合法,不过是方法论中的一种罢了。”

中国近代西化的法制化进程倾注了几代学人的心血,如法史学家俞江所言,中国民法学自诞生至1949年,有三代学者轮番登场,李祖荫便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成名的第三代民法学者群的代表者之一。他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和在中国当代法律史上的杰出贡献,永远值得后人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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