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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大学法学院委员会分党校工作制度
编辑: 日期: 2025-02-19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细则》及《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规范分党校工作,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党员发展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分党校是培养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接受党性教育的主课堂,是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分党校是学校党校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党校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分党校的设置、撤销及组成人员变动需报送学校党校备案批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第五条 法学院分党校机构设置:

校长:院党委书记兼任

副校长:院党委副书记兼任

校务委员会成员:党委委员、组织员和党支部书记(3-7人)

分党校办公室主任:党务与学工办主任兼任

分党校教务秘书:党务干事兼任

第六条 分党校的主要职责:

(一)培训本单位党员、干部,重点抓好党支部书记(委员)、新党员及师生党员骨干的教育培训,视本单位情况适时组织干部培训。

(二)在学校党校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入党各阶段教育培训。

(三)协助和配合学校党校做好各类培训和学员管理工作,统筹记录好党员和干部参加培训情况并报学校党校备案。

(四)建立健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各项制度,并抓好组织实施。建立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做好数据的维护和更新。

(五)完成学校党校和同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教学是分党校的中心工作。分党校要根据学校党校的年度培训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分党校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和工作总结及时报送学校党校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分党校教学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中心内容和首要政治任务,突出党的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知识技能教育等,并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课程。

第九条 分党校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网上学习与面授讲座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采取案例式、研讨式、体验式等方式,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条 改进教学管理手段,充分运用好学校党校党员发展培训管理系统,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报名审核、结业考试、成绩管理、结业证发放等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分党校应发挥自身优势,精心组织教学环节,严格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推动形成良好学风。分党校应根据培训班的办班规模、时间长短配备跟班老师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的日常督学和管理,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对于培训人数较少、不便单独开班的培训,分党校可联合开展培训。负责牵头的分党校需在培训开始前向学校党校报备,各参训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分党校做好相关培训活动组织实施与各自材料的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分党校应指定专人负责教学资料建档及管理工作。需存档的资料包括: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讲义课件、学员名册、成绩登记表、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其他需存档的资料等。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 院党委应高度重视分党校的建设,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党校工作,及时解决分党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将分党校工作情况纳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重要内容,学校党校将会不定期对分党校建设情况开展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分党校的师资可以从院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或教师中聘请,也可以从学校党校师资库和校内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人、思政课教师、离退休老同志中聘请,必要时还可从校外聘请。

第十六条 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应带头为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干部等各类培训班学员讲课(辅导报告、专题讲座、党课等),每学期至少要为分党校学员授1次课。  

第十七条 院党委应重视办学条件建设,为分党校提供教学场地、教学设备、教学资料等必要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培训的经费原则上从学校党校下拨给分党校的培训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和其他人员培训经费可从学校下拨给院级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经费和返回的党费中支出,或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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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大学法学院委员会分党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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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细则》及《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规范分党校工作,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党员发展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分党校是培养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接受党性教育的主课堂,是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分党校是学校党校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党校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分党校的设置、撤销及组成人员变动需报送学校党校备案批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第五条 法学院分党校机构设置:

校长:院党委书记兼任

副校长:院党委副书记兼任

校务委员会成员:党委委员、组织员和党支部书记(3-7人)

分党校办公室主任:党务与学工办主任兼任

分党校教务秘书:党务干事兼任

第六条 分党校的主要职责:

(一)培训本单位党员、干部,重点抓好党支部书记(委员)、新党员及师生党员骨干的教育培训,视本单位情况适时组织干部培训。

(二)在学校党校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入党各阶段教育培训。

(三)协助和配合学校党校做好各类培训和学员管理工作,统筹记录好党员和干部参加培训情况并报学校党校备案。

(四)建立健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各项制度,并抓好组织实施。建立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做好数据的维护和更新。

(五)完成学校党校和同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教学是分党校的中心工作。分党校要根据学校党校的年度培训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分党校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和工作总结及时报送学校党校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分党校教学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中心内容和首要政治任务,突出党的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知识技能教育等,并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课程。

第九条 分党校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网上学习与面授讲座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采取案例式、研讨式、体验式等方式,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条 改进教学管理手段,充分运用好学校党校党员发展培训管理系统,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报名审核、结业考试、成绩管理、结业证发放等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分党校应发挥自身优势,精心组织教学环节,严格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推动形成良好学风。分党校应根据培训班的办班规模、时间长短配备跟班老师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的日常督学和管理,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对于培训人数较少、不便单独开班的培训,分党校可联合开展培训。负责牵头的分党校需在培训开始前向学校党校报备,各参训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分党校做好相关培训活动组织实施与各自材料的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分党校应指定专人负责教学资料建档及管理工作。需存档的资料包括: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讲义课件、学员名册、成绩登记表、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其他需存档的资料等。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 院党委应高度重视分党校的建设,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党校工作,及时解决分党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将分党校工作情况纳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重要内容,学校党校将会不定期对分党校建设情况开展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分党校的师资可以从院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或教师中聘请,也可以从学校党校师资库和校内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人、思政课教师、离退休老同志中聘请,必要时还可从校外聘请。

第十六条 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应带头为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干部等各类培训班学员讲课(辅导报告、专题讲座、党课等),每学期至少要为分党校学员授1次课。  

第十七条 院党委应重视办学条件建设,为分党校提供教学场地、教学设备、教学资料等必要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培训的经费原则上从学校党校下拨给分党校的培训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和其他人员培训经费可从学校下拨给院级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经费和返回的党费中支出,或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